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湘潭市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湘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湘潭市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湘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69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湘潭市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湘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湘潭市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湘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湘潭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搞好艾滋病遏制与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9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及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到2015年,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比例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县(市)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达到70%以上;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建立解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延伸服药点,并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5%以上,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每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防控措施
(一)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成效。
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大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力度,结合每年的世界艾滋病日(12月1日),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行政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等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加强对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等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及长途(公交)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常态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设立宣传栏,并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
3.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尤其是易感染和面临感染风险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建立健全综合干预工作机制,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在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文化、人口计生、工商、卫生、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为服药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就业、低保等综合服务,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预防母婴传播,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检测治疗工作,提高检测质量和治疗水平。
1.加强检测。发展改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切实加强艾滋病监测工作。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及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2.规范治疗。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感染者和病人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效果和治疗依从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开展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做好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提高治疗效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应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偿。
(四)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的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规范医疗操作,尤其是基层医疗活动中的注射卫生监督,防治群体性感染。
(五)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机构职能,动员全社会参入,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尽量保护他们的隐私。民政等部门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再给予医疗救助。地方政府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支持其积极生产自救。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及道德的宣传教育,督促其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及利用感染者和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追究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建立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逐步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控体系,加强公安、司法、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职业防护培训。科技、卫生等部门要重点支持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开展社区组织的艾滋病防治管理及技术培训,有效提高其防治能力,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促进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做好防治效果评估。2015年底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湘潭市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积极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遏制全市慢性病快速上升的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危险因素暴露水平持续升高,人群疾病模式、死因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全国现有慢性病确诊患者2.6亿人,高血压患者近2亿人,脑卒中患者700万人,心肌梗死患者200万人,现患癌症400多万人,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4300万人。据我省2005年对35岁以上人群慢性病抽样调查结果统计,高血压患病率为32.3%、慢性支气管炎为6.2%、糖尿病为4.8%、脑卒中为1.9%,我国人群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占总死亡构成比从1975年的53%上升到现今的85%,湖南省已从1975年的48.23%上升到2005年的80.66%。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已经成为威胁人群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虽然病程长、流行广、致残致死率高,但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多年来我市开展了死因监测、示范社区创建等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工作网络。“十二五”时期是加强慢性病防治的关键时期,我市要把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尽快遏制慢性病高发态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指导,逐步建立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慢性病防治协调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效果。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流行程度,制定适合不同区域的具体防治目标和控制策略,关注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提高慢性病防治的可及性、公平性和防治效果。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心下沉。以城乡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干预重点,以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患者管理为主要手段,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治作用,促进预防、干预、治疗的有机结合。
三、目标
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建立慢性病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慢性病防治能力,努力构建社会支持环境,落实部门职责,降低人群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减少过早死亡和致残,控制由慢性病造成的社会经济负担水平。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
——慢性病防控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50%以上,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全市50%的县(市)区,全市需创建2—3个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至少创建1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全市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下降到6克以下;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25%以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成人肥胖率控制在12%以内,儿童青少年不超过8%;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40%,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脑卒中发病率上升幅度控制在5%以内,死亡率下降5%;
——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重点癌症早诊早治工作;
——40岁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病率控制在8%以内;
——适龄儿童窝沟封闭覆盖率达到20%以上,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
——全人群死因监测覆盖全市5个县(市)区,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覆盖全市50%的县(市)区;
——慢性病防控专业人员占各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比例达5%以上。
四、策略与措施
(一)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寓慢性病预防于日常生活之中,促使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卫生部门建立慢性病信息和知识权威发布平台,定期发布健康核心信息,配合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组织主要媒体设立健康专栏,科学传递慢性病防治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老龄委和各类社会学术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规范信息,有组织地开展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活动。
科学指导合理膳食,积极开发推广低盐、低脂、低糖、低热量的健康食品。农业部门调整和改善食物生产结构,引导生产安全、营养、方便、多样的农产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引导并支持食品加工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推动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促进健康食品开发和生产;商务部门倡导和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开设健康食品专柜,引导消费者选择健康食品;食品企业、集体供餐和餐饮单位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学习掌握合理营养膳食知识并知晓不良饮食危害,逐步推行营养成份标识,提供健康食品和餐饮。
积极营造运动健身环境。体育部门加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科学指导,逐步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程度和利用率;教育部门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工间操制度;社区加大群众健康辅导站建设力度,积极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模式。
切实加强烟草控制工作,继续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等要率先成为无烟单位。鼓励医疗机构设立规范的戒烟门诊,提供临床戒烟服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和水平。宣传过量饮酒危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拓展服务,及时发现管理高风险人群。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人群,加强慢性病高风险人群(血压、血糖、血脂偏高和吸烟、酗酒、肥胖、超重等)检出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履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服务职能,建立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时了解社区慢性病流行状况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免费提供常见慢性病健康咨询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3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简易肺功能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将慢性病核心指标和口腔检查作为必查项目,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加强指导管理。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提供体格测量简易设备。零售药店在慢性病防控宣传教育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医务室对健康体检与筛查中发现的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监测与随访,实施有针对性的干预,有效降低发病风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机构开发并推广高风险人群发现、强化生活方式干预的适宜技术,并进行督导和评价。
推广癌症高发地区重点癌症筛查适宜技术,开展早期筛查和治疗,结合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加强对癌症高风险人群乙型肝炎、人乳头瘤病毒等疫苗的预防接种。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脑卒中高风险人群发现和干预工作。
(三)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遵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完善专科医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注重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在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同时,要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咨询指导和科普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和口腔保健服务,对癌症患者开展随访和康复指导等工作,积极推广儿童窝沟封闭等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投入增加,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积极推广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患者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积极探索全科医生家庭服务模式。
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和“治未病”的特点。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慢性病用药品种,建立基本药物短缺监测信息处理协同机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适宜的治疗药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慢性病防治药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四)明确职责,加强慢性病防治有效协同。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优化工作格局,整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打造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责任共同体,促进慢性病防治结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立医院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履行慢性病防治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慢性病防控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专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病防治中的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病防治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慢性病及相关疾病防控规划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医院开展慢性病相关信息登记报告,提供慢性病危重急症病人的诊疗、康复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诊疗、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相关慢性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与落实。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研究慢性病健康教育策略方法,传播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并指导其他机构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活动。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慢性病预防咨询指导。
(五)抓好示范,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积极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注重开展社区调查诊断,明确本地区主要健康问题和危险因素,应用适宜技术,发展适合当地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各地要定期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带动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到2015年,全市要创建1个以上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各地现有的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丰富和深化卫生创建活动的健康内涵。以卫生创建、健康创建为平台,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的组织协调,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卫生城镇考核标准和健康城市及区域性健康促进行动的重要内容。
(六)共享资源,完善慢性病监测信息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慢性病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慢性病综合监测点,规范人口出生与死亡信息管理,组织开展辖区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发病及死因登记报告。建立慢性病与健康影响因素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居民营养与健康等专项调查。结合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慢性病信息收集、分析和利用,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
(七)加强科研,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加强慢性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科技部门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慢性病防治研究的支持,提高慢性病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慢性病防治研究和转化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慢性病防治技术与策略、诊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具,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推广慢性病预防、早诊早治早康和规范治疗等适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规划实施。市级成立慢性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的副局长为成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的副局长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促进全民健康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加强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慢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制订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推进规划目标实现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大力加强社会动员,努力形成政府社会防治工作合力。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制订慢性病防治方案,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核心内容,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衔接,实现防治有效结合。研究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重大专项,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评价防治效果,推广适宜技术,指导社会和有关部门开展慢性病预防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慢性病防治相关内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将营养、慢性病和口腔卫生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监督、管理和保证中小学生校园锻炼的时间和质量。
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贫困慢性病患者及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条件的,积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负担的变化,安排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广电、新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履职尽责。
(三)增加公共投入,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公共财政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慢性病流行程度,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防控慢性病提供公益性支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实施卫生中长期人才规划,建立一支适应慢性病防治工作需要的医学专业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人才队伍。加强基层慢性病和口腔疾病防治实用型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政策保障,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加强慢性病防治复合型人才培养,特别注重培养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公共卫生知识的人才,在全科医生、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强化慢性病防治内容,提高防治技能;加强对康复治疗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康复医疗服务水平,降低慢性病致残率和残疾程度;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慢性病科学防治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人才参与慢性病防治工作。
(五)强化监督监测,实行考核评价。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通报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实行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考核评价制度,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体系,针对规划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综合评价政策措施效果。
湘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从1992年起,通过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我市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2000~2010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327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9293例,避免了1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和1万人发病,减少了5000例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过早死亡。尽管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还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与挑战。据调查,目前我市结核病发病率仍和全国、全省一样,居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首位,占乙类传染病总数的50%以上,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少数农村地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为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我市结核病的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人负担,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发现、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人数达到8700人;
2.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全市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
6.湘潭县、湘乡市、雨湖区、岳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均能开展痰培养,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开展痰培养。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
7.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及监管人员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8.我市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9.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1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1.将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市结核病防治体系,工作实施覆盖率达到60%。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发现力度,提高发现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应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
(二)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质量。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抓好羁押监管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
(七)加强科学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防治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市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要充分发挥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调配合,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逐步提高结核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面推行新农合肺结核患者门诊辅助诊疗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落实“耐多药结核病大病救治”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科技部门负责对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
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保险中待遇水平。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继续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逐步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登记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普通的结核病患者;市级确定1—2家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人员培训、工作督导、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所需经费的落实。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两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落实新农合肺结核患者门诊辅助诊疗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结核病患者每人每疗程报销800—1000元,并随着新农合筹资增加,逐步增加报销金额。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相关待遇,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按照药品年度需求计划,统一采购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不间断供应。加强药品管理,做好药品的分发、使用和调剂。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各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015年,市卫生局将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