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益政通〔2009〕2号
颁布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通告

益政通〔2009〕2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与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严禁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三、个人办理存款、贷款等现金业务须到合法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不得将现金交给他人办理存贷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原业务代办员和客户联络员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和居间关系,原业务代办员和客户联络员不得再以原有身份或以农村信用社名义吸收存款、收取贷款本息,不得再为农村信用社联络存贷款业务;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活动。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六、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4229558、6205397。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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