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管理,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在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负责。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根据《益阳市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使用量的变化,提出每年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站数量和布点方案,报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由市散装水泥办牵头组织,市经信委、市城建投、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对新建搅拌站的建设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设站位置和用地面积,报市规划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用地一律公开拍卖出让。招商信息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国土资源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公开拍卖出让建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议出让土地和租用土地建站。

五、竞价获得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到市城建投、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上述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于租用土地到期、调整规划、环保问题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应重新参与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土地使用权竞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已经审批投入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转让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转让方须一次性缴纳城市资源费。城市资源费缴纳标准为每亩10万元,低于20亩的按20亩收取,高于20亩的按实际面积收取。

八、三区外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未到市散装水泥办备案的,不得在三区销售预拌混凝土。

九、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土地拍卖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再由市财政拨付城市建设资金归集管理中心。

十、其他区县(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进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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