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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长政发〔2014〕21号
为坚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综治等部门应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公安局110)。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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