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基字〔199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管。
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政府担保进行融资、贷款和发行债券实施的项目所筹集的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国债和政府担保融资、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政府采购(不含上级部门单独招标的专项),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建设工程实施“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等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监督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概)算评审管理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建设资金。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建设项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待项目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建设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以及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或概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七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等进行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审核。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条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履行评估拍卖手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说明变更签证增减的原因,按月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资金台账,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十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建设资金(符合采购条件的资金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每月15日前,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建设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资金拨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资金根据核定的数额分批次按照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经评审部门审核确认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经确认的工程预算及进度,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为保证工程顺利验收和结算,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20%(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可按10%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全额拨付工程余款。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管理情况和决算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继续推行我市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制度。对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后评价制度。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选择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项目资金的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用款计划和资料内容严重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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