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应用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应用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应用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城市抗御火灾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设应用消防远程监督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建立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重要意义
消防远程监督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室、安全出口等重点部位通过摄像视频监控等形式实施远程视频监督。通过系统功能平台,将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进行联网,利用系统的巡检、管理等功能,实现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信息的远程监督。加强消防远程监督系统建设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也是推进消防监督执法模式和警务机制改革、提高监督执法质量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远程监督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科学确定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联网范围
要以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具体范围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管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消防远程监督系统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对消防远程监督系统建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要广泛宣传建立消防远程监督系统的重要意义,提高入网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社会单位联网接入工作。监督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由政府统一解决。2014年12月30日前,全市所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安装,市、县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完成远程监督中心建设;2015年5月底前,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建设安装要求。市政府将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59号)要求,对各地系统建设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评验收。各联网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配合系统的安装,充分做好联网准备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监控设施的安装部位,建立健全各项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联网工作打下基础。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对联网设备的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使用者、网络服务商、前端社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系统进行分端管理,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破坏和改动设备,违者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明确责任,切实提升消防监督和社会单位自身管理效能
消防远程监督系统是政府主导建设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各联网单位要明确责任,切实使用好系统,发挥其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消防远程监督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资源,扩大监督范围,拓宽监督视角,提升监督效能,强化对社会单位的宏观监管和重点监督,力求将火灾预防关口前移到隐患产生之前。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利用监督系统承担和包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发现、报告初期火灾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单位是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通过远程监督系统应用,大力推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达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任何社会单位不得以并网接入系统为由,推脱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弱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更不得将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及真实火警信息核实、处置和报告流程等规定和要求依靠消防远程监督系统来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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