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10 】 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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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明电【2010】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各部门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5月7日至5月15日)。各部门进行动员部署,指定分管领导和清理工作人员,明确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阶段(201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在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后,提出清理意见和依据,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详见附件1、2、3),并于7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波,联系(传真)电话:3212236。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三)审核及征求意见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和依据进行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审查决定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适时通过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各部门也要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结果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4、5)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部门也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务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评估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三)落实有效期制度。清理后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2年。
(四)加强工作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切实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防止遗漏,提供清理意见和依据要全面、真实、准确,并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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