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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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2013年第三次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州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科学理政、依法行政,根据州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团,团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州法制办负责人及首席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具体负责对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协调等。
第三条州政府法律顾问由1名首席法律顾问和若干名法律顾问组成,是为州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行使行政职能。
第四条州政府法律顾问由州政府委托州司法局在经济、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行政管理等领域,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作为候选人,报州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受州政府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涉及州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三)为州政府领导接访、处理涉及重大法律事务应急事件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企业改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协助州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签约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研究的涉法事务提出科学有效的意见及建议;
(六)为州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七)受州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法律意见;
(八)向州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九)办理州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的事务,须由州政府办公室或州政府法制办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再由首席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分工和实际需要安排实施。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州政府或州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意见需一式三份,提交相关州政府领导一份,州政府办公室一份,首席法律顾问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编号后交由州政府办公室立卷存档。
(二)向州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意见提出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在两日内经首席法律顾问报相关州政府领导。
(三)为州政府领导接访或处理重大应急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来访人员法律咨询登记表》、《集体来访人员法律咨询登记表》、《接访、处理应急事件法律意见书》等表格,并于接访后两日内经首席法律顾问报州政府领导。
(四)列席州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由首席法律顾问根据州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安排法律顾问参加州政府组织的会议,法律顾问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州政府办公室记录整理后,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存档。
第四章首席法律顾问
第八条实行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州政府或州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首席法律顾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州政府和州政府领导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首席法律顾问对顾问团成员的初聘具有建议权,并对在工作中不称职的顾问团成员具有撤换的建议权。相关建议经州司法局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州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或参加州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经州政府批准,对特定事项具有相应调查取证权;
(四)根据自身情况在每年工作终结时,具有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的权利。
第十三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办事,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及其他业务宣传材料上印有州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七)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州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已经接受的应解除委托;
(八)州政府交办的事务与自己或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由州政府决定其回避;
(九)依法应遵守的其他有关纪律。
第十四条州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有权予以解聘;对州政府权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州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聘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严重失职、循私舞弊,对州政府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州政府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年度考核业绩较差的;
(七)其他有损州政府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州政府委托州司法局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资格审查,并对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行为进行教育与监督;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协调州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和业务开展以及相关业绩考核,并根据业绩情况提出是否解聘续聘建议。
第十六条州政府办公室为州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办公场所,将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工作上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州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五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第十八条首席法律顾问初聘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法律顾问初聘时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州政府法律顾问年龄到60周岁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广泛听取各部门对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批评,并及时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州政府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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