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文号:苏司通[2010]121号
颁布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卫生局:

现将《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县(市、区)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办案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法律、医学、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聘用。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聘用期1-3年。到期可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保监等部门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工作建议。

咨询委员会成员分别由法学、医学专家组成。

第十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工作场所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XX(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一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任务、岗位责任、工作原则和纪律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排查、接待、受理、调解、回访等工作制度。

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实行部门会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医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医患纠纷,应当登记。

第十四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可以引导、告知当事人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根据需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派人民调解员到现场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患者或家属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

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选择二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时涉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双方同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医患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协议中涉及向患方支付赔偿金额,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调解协议立即进入理赔程序;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由其直接赔付。

第二十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室,存放医患纠纷调解档案材料。

调解档案材料应造册登记、完整存放、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表彰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保监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联席会议、调解个案会商等制度,保证调解工作运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