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宁政发〔2014〕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南京”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以及市委关于实施法治建设工程的意见提出的“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现就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1.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近年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多个纲领性文件都对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2.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和许多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提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的能力还不够高,部分行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还不够全。有的地方、部门虽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机制仍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制度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借助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法律团队的力量,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先导,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快推进“法治南京”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着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全社会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为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4.目标任务。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到2014年底,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由执业律师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形成市、区、街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园区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底,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学校、卫生、文化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体诉求较为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市经济、社会、文化、环保、生态管理等各系统应结合工作实际,指导系统内所属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三、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5.基本条件。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6.聘任程序。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主要从执业律师队伍中聘任法律顾问。各级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可采取律师事务所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聘任方向受聘者颁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任法律顾问,可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由聘任单位与其签定聘用协议,由受聘法律顾问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在聘用文书中予以明确。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7.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8.履职要求。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同时,严禁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则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9.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司法局、法制办、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0.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的管理,引导他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咨政和服务的关系,自觉做“和谐南京”的维护者、“法治南京”的建设者;要加强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要根据律师执业情况和专业特长,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完善履职考评激励和动态更新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11.落实保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单位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取得相应报酬,在实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报酬,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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