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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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宿政发〔2012〕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经济形势,改善发展环境,推动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实现较快发展,在全市经济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困难因素重重叠加的背景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聚焦中小企业、服务提档升级”为主题,积极研究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突出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保障体系为主要措施,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倒逼机制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银行贷款挂钩考核时,对银行机构新增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扩大一倍计算。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票据、债券进行融资,对票据、债券发行成功的中小企业,由市、县财政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贷款出售等表外业务扩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对表外业务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考核时给予专项奖励。
三、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禁止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限制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合理费用。
四、建立完善再担保体系。设立市级再担保基金,启动资金5000万元,逐年滚动增加。对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凡愿意承担再担保费用的,纳入市级再担保体系之中;发生代偿责任后,由市再担保基金按代偿额的40%先期偿付,然后依法予以追偿。
五、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认真落实收费登记卡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杜绝变相收费和隐形收费。免收中小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年审费等有关费用。对小微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六、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投资。中小企业完成新增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财政补贴;完成新增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完成新增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由市、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
七、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被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五星级“数字企业”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为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市财政先行拨付40%奖励资金,试点成功被列为示范企业后再拨付60%;试点后未能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市财政收回先行拨付的资金。
八、引导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对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得“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奖”的中小企业,每项由市财政分别奖励8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产品,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个奖励。每年筛选30家重点培育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企业研发机构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省级鉴定并被评选为优秀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5%以上、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工业增加值的1%给予奖励,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在此基础上新增工业增加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额为100万元。
九、加快中小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支持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每年初确定全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库,对年节能量超500吨标准煤的节能项目,根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由市、县财政按24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对列入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参照省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十一、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获批省三、四、五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30万元、40万元。获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示范类的,由市财政奖励30万元。
十二、推进中小企业特色集群发展。对获得省特色产业集群称号的,由市财政奖励40万元;获得省、市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称号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特色产业基地称号或被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由市、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促进中小企业采购本市配套产品。对采购本地生产的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当年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购本地生产的鼓励类目录产品的,全年本市产品采购额增量500-20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按3%奖励,2000-50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按2%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推行创新券制度。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重点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2012年设立创新券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首批启用1000万元创新券推动市区200家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实现科学发展。
本意见中的中小企业,特指工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即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凡以前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意见内容相同但执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凡获得省以上政策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涉及到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扶持资金。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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