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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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完善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对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最新要求,紧紧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宿迁”的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服务和推进宿迁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框架,在2015年12月底前,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全市企业、农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落实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合理配置法律顾问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改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人员不足和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专家和律师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三)择优选聘法律顾问成员
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内部法律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本级人民政府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择优选聘工作。
(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各个领域延伸,并明确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一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必须参加的工作事项: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承办、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等其他涉法事务。二要明确可以选择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事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一般性行政工作的法律咨询类事项;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类工作事项及其他工作事项。
四、完善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健全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抓出实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中律师的监督管理,引导其将当好政府法律参谋助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二)加强财政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律师的费用,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合理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支付。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三)加强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制度,合理保障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运作。在人员考核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要根据法律顾问成员类型和特点,制定差别化量化的考核办法,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及解聘依据。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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