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公安消防支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忠诚履行消防监管、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职能。2012年至今,全市消防部队共参加灭火战斗14296次,抢险救援1323次,出动车辆31458辆,出动警力172178人(次),抢救遇险人员836人,保护财产价值6.62亿元,为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特别是为青奥会、省运会的安全顺利举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市连续26年未发生特大火灾,连续12年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市公安消防支队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2006-2008年度文明单位标兵”,被市政府命名为“2007-2009年度先进集体”,自2010年起,连续4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全市政法标兵单位”,2011年,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

为表彰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突出贡献,市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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