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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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盐城市知名商号企业的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企业商号,又称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本办法所指知名商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组成企业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尊重历史,并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本市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
(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
(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五年无严重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通用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别称作字号的;
(二)以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其简称作字号的;
(三)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
(四)以与他人知(著)名商(字)号相同、相近似文字作字号的;
(五)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字号;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中,因历史形成且在实际使用中已被公众所熟知的字号除外。
第八条申请认定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产品、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近五年产品、商品(服务)质量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八)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九条企业以其拥有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时,可以免于提交前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所有人。
第十一条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企业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若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有异议,经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未出现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过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证书》。
第十二条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在全市范围内予以保护。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商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商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字号。
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前,本市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字样,可以使用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该知名商号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本办法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两户以上企业同时申请认定相同或近似字号作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的,按照注册在先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认定后予以撤销企业知名商号,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企业知名商号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五)丧失企业知名商号认定条件的;
(六)期限届满后不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撤销该知名商号的申请。
第十六条被撤销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对未经认定擅自使用“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字样,假冒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或擅自使用他人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盐城市企业知名商号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市级媒体上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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