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扬府发〔2012〕51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高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完善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公安消防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规定,加大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城乡建设、旅游、商务、教育、卫生、文广新、民政、民宗、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设施维修保护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二、强化基础建设,不断增强火灾防御能力

(四)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制订和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相同步。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等新区建设,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满足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需要。要结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河湖水系改造工程,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口)以及其他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达到建站标准的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及时新建消防站。建立规划督查和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年报制度,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市政)、供水、通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五)大力发展特色消防队伍。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巩固乡镇保安消防队,培育城乡专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鼓励发展民间消防组织。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政策、经费、人员和装备保障,规范地方消防人员的征招、培训、管理和使用,确保非现役消防人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并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

(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运转高效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强化灭火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针对苏中机场、瘦西湖地下隧道、江都超高层建筑、仪征大型化工企业等,配置消防特种专勤装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健全应急装备维修技术保障网络,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七)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江都区小纪镇要建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内容,建立区域联防和多户联防制度,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疏散演练,开展针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新建农村住宅区和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消防设施,逐步改造老旧社区公共消防设施。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

三、深化源头防控,坚决预防和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规划、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新、民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大力整治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城乡结合、“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存在的火灾隐患。紧紧抓住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集中整治邗江区长毛绒玩具生产经营单位、广陵区杭集镇旅游用品生产企业、高邮市服装生产企业等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提请挂牌督办或停产停业整改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时限和措施。

四、加强检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十)加强检查考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创建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相挂钩。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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