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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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要求,根据《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14〕22号)、《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抚州建设的实施办法》(抚办发〔2014〕25号)和《抚州市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规定,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2015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015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下列情况视为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1.有关单位已聘请法律顾问,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
2.几个单位共同聘请一个法律顾问,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
3.有关单位已有工作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责任主体。
1.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
2.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责任部门。
3.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二)工作机构。
1.市、县(区)政府法制办、高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是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当好政府或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法制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是本级部门、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
三、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和选聘方式
(一)人员构成。
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队伍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职业律师参加。
(二)选聘方式。
1.政府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采取定向邀请、公开选聘或行业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在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进行,法律顾问成员中应当有乡镇法制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参加。
3.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中的专家、律师,由本级政府聘请,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最长三年,可以连聘。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成员中的专家、律师,由相关政府部门向其颁发聘书,聘期最长三年,可以连聘。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定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行政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五)受委托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承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八)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政府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各级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和以往工作开展情况,补充、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内容,拓展服务范围,更好的为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和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职责参照上述内容确定。
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和安排。
(二)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等方式进行。会议工作形式包括全体成员会、具体事项专门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委托服务制内容包括参与商务谈判、具体事项咨询、委托代理代办等。
(三)对法制机构组织承办、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项,法律顾问成员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出具书面意见,经法制机构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照政府工作规则上报。法律顾问成员可以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
六、工作要求
(一)夯实基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开展。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的,要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机构建设,提升政府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法律顾问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有作用。
(三)加强保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
(四)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表彰先进,奖优汰劣,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五)把握时限。市政府所属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和聘请的法律顾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法律顾问汇总登记表(附件2)由(县)区政府法制办于12月15日前报送。
报送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万琪、武文斌,联系电话:825267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法律顾问基本情况登记表
2.法律顾问汇总登记表
http://xxgk.jxfz.gov.cn/bmgkxx/szfb/fgwj/qtygwj/201507/t20150707_2678539.htm
2015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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