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景府办字〔2016〕25号
颁布日期:2016-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景德镇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复兴千年古镇,重塑世界瓷都,保护生态家园,建设旅游名城,打造一座与世界对话的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市、县级政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60号)要求,认真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保证人员、时间等各项要求的落实。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工作、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2.完善政府立法条件。制定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程序性规定,为立法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加强立法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立法人员到位。将立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立法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3.落实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实施立法第三方评估、草案会审等制度,增强立法过程中的咨询论证、利益协调、多方审核成效。推进与立法项目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步研究起草、同时公布实施工作。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4.优化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出台《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进一步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5.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赣府法办〔2015〕45号)要求,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扩大政府法律顾问覆盖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完善考评体系、加强经费保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代理行政诉讼、处理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方面的更大作用。(市司法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区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归并相近或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上网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7.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行为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编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手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联合检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督导活动。组织全市行政执法骨干、市政府特邀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强化市政府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功能。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119号)要求,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检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工作机制,有效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的落实。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和重大违法案件公布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9.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赣办发〔2015〕4号)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项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快建设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10.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组织开展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1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1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13.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已建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医疗卫生、学校意外死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八个领域的调解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更深、更广领域的纠纷调解平台建设,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重点抓好学校意外伤害、房屋征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认真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景府发〔2015〕13号),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4.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

15.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启动2016年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行政执法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16.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定职能。要重视乡镇特别是中心镇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研究制定县乡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意见,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并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昌南拓展区至少要调配一名法律专业的工作人员作为法制员,专职从事文件、合同审查等法律事务。(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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