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发〔2015〕33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景德镇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区菜市场常态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改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城区菜市场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围绕实现城区菜市场常态化管理目标,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菜市场管理运作机制,以强化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努力根治菜市场“脏、乱、差”的现象,使城区菜市场的环境卫生面貌达到国家文明城、国家卫生城的标准,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2.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分别成立城区菜市场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商务局,主要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城区菜市场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常态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指导、考核评比。

三、明确责任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城区菜市场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由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下同)负责。市场开办者应负责市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配齐与市场规模相匹配的保洁员和车管员,严格遵循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实行全天候保洁和车辆管理,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4.按照“谁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各区政府(包括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菜市场及市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具体包括菜市场内外周边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5.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内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对辖区菜市场进行督查指导及考评考核;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内外周边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标准

6.市商务局会同市爱卫会对国家文明城和国家卫生城关于菜市场环境卫生的标准进行细化,制定出台《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加快推进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

7.市场开办者必须按规定达到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对未达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菜市场,市城区菜市场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向所在区政府下达督办单。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要加强对菜市场的日常检查,对未达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菜市场,及时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建设、改造、添置。

8.统一城区菜市场保洁员和车管员配备标准。保洁员配备标准:市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2名,每增加500平方米增配1名;车管员配备标准:2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至少配备2人。保洁员和车管员工资不得低于景德镇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交纳有关保险费用。

五、创新管理

9.加强政府引导,创新推行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模式。以自愿为前提,鼓励市场开办者将市场环境卫生、车辆管理及市场病媒生物防制职责委托给辖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统一管理。鼓励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整合资源,对辖区内菜市场的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权整体打包,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洁公司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市场物业管理站,按照“统一清扫、统一保洁、统一车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10.加强城区菜市场除“四害”防制。除“四害”防制要遵循综合治理的原则,市场开办者负责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做好环境治理和改造工作;菜市场实行统一杀虫灭害,并与具有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公司签约,对辖区内菜市场定期进行杀虫灭鼠工作,确保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强化措施

11.强化责任落实。对委托管理的菜市场,由市场开办者与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签订市场环境卫生托管协议。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与中标的保洁公司或指定的市场物业管理站签订市场环境卫生服务外包协议和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未委托管理的市场,市场开办者与区局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签订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按达标要求进行管理。

12.强化资金保障。辖区政府要设立城区菜市场常态化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本意见实施委托管理的菜市场,菜市场开办者承担其菜市场环境卫生服务外包费用(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市场病媒生物防制等)的50%,市场开办者按月向辖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交纳;另外的50%费用由辖区政府承担。环境卫生、车辆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辖区菜市场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未委托管理的城区菜市场,在本意见实施后所需的环境卫生费用,由市场开办者全部承担并足额落实。

13.强化考核机制。按分级考核、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考促管、以考助洁的层级考核机制。市城区菜市场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辖区内菜市场的环境卫生等工作进行整体考核、通报、奖惩;区商务局或相应专门机构每月对各区内菜市场的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逐个考核、通报、奖惩;市场开办者和市场保洁员每日需对各摊位承租经营者的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市场开办者与摊位承租经营方签订承租合同时把环境卫生不达标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摊位承租经营方摊位范围内卫生不达标的,市场开办者可解除承租合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区两级城区菜市场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14.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5号)、《景德镇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景府办字[2012]148号)等规定,为规范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菜市场经营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改造水平,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城区菜市场是指本市主城区包括珠山区、昌江区及高新开发区范围内拟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农副产品且经营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室内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区(包括珠山区、昌江区及高新开发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的菜市场。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应达到四个目标:硬件设施规范、齐全、设置统一,档口经营整洁、有序、科学分类,环境卫生干净、亮堂、全天保洁,公共服务公开、便民、保障有力。

第五条菜市场建设改造除执行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及商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和《景德镇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开办条件规定,并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第七条菜市场的建设地点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八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凡经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菜市场建设、在土地、水电等方面,价格标准参照工业方面。

第三章规划和建筑

第十一条城区应按照生活半径1.5公里左右,出行15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依据常住人口每万人应建1个6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的配置标准。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求。

菜市场为超市型的,其经营农副产品的经营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70%。

第十二条按城建规划应新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应当在其开发区内按规划和本规范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由属地政府委托区商务局(或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新建配套市场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的菜市场,不可建在地下,半地下层,应建在地面,鼓励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采光好。必须符合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为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有护拦,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

第十五条菜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可设定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第四章场内经营设施

第十六条柜台设施。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十七条蔬果经营区。蔬菜采用阶梯摆放式,柜台高度宜为0.45米~0.6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摆放式柜台每组可设4~6只,每组柜台应设1~2个宽度70cm的出入口。水果摊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第十八条水产经营区。水产品柜台应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合理。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活水鱼摊位外设挡水板,挡水板应高于鱼池上沿20cm。设玻璃蓄水池或砖砌后饰面砖铺设,蓄水池长不小于2m,宽不小于1m,高不小于0.6m,摊位前设置明沟,沟上铺设合金栅栏,断面尺寸不小于300mm×300mm,其内采用饰面砖铺设。配置固定污物桶,设置独立水表。每个鱼摊最里侧都设有剖鱼操作台,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水池(缸)应安装排水口与水龙头。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机应安装牢固,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海鲜经营摊位还应配置保鲜冷柜。

第十九条活禽经营区。活禽摊位相对独立、封闭,交易窗口可设定为背向市场,单独朝外。专用封闭宰杀间备有收集废弃物的加盖容器。与其他经营区间距不得小于5米。活禽摊位存放、销售和宰杀实行“三隔离”,即活禽摊位之间有物理隔离,活禽存放区与消费者之间有物理隔离,活禽宰杀区与交易区有物理隔离。活禽存放及宰杀间内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处理系统,活禽存放应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废弃物的可移动设施,有污物(水)处置、冲洗以及消毒等设施。对活禽经营区采用整体全封闭透明式设计,经营区门面采用玻璃门结构,实行活禽与消费者隔离。

第二十条肉类经营区。肉类摊位应设置动物检疫证、肉品出厂合格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设置安装不锈钢肉类挂架,配备封闭式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并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设置符合条件的绞肉间。摊位长不小于1.5m,宽不小于1m,高0.7m~0.9m,台面采用不锈钢铺设,台侧铺设水磨石或饰面砖,设置摊位吊灯,设独立水、电表。鲜冻猪肉销售应配备根据销售品种需要的冷柜、砧板和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

第二十一条熟食经营区。熟食卤品经营应设专间,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专间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内设更衣室。

第二十二条豆制品类。豆制品需分类陈列,摆放整齐。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第二十三条酱腌菜。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五章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菜市场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市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菜市场于商业、住宅、办公联体建设,单独设置下水道。

(二)经营水产、熟食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位且单独计量。菜市场内应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

(三)水产摊位前设置的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的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第二十五条菜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停车场(停车位)地面应硬化,停车场范围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20%,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菜市场应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经营,购物要求。肉类柜台使用红色灯罩,蔬菜柜台使用绿色头罩,豆制品柜台使用的白色灯罩。主要通道要设置紧急出口指示灯箱,主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二)插座使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的灯1只。

(三)市场内电气管线可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阴燃管敷设。

第二十七条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二十八条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一)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必须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二)菜市场应按照国家对消防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三)菜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并在市场内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蝇等设施设备。

(四)菜市场应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卫生、秩序等,并配备办公桌凳,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五)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要求检测室面积原则上不小于8平方米,并有操作平台。

(六)菜市场应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设备,对市场行情服务动态进行展示,对市场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适时监控,保障市场安全运营,并配备电子显示屏幕和有线广播,对市场行情服务动态进行展示。

(七)菜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供应区域标志。

(八)菜市场应建立追溯制度。市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建立追溯台帐。

(九)市场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十)菜市场应统一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当安置在消费者容易看清的地方。

提倡由市场业主统一购置提供给经营户租用。

(十一)柜台应统一设置柜台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柜台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十二)市场必须在明显位置处设有公秤处,在市场经营时间提供免费复秤服务,方便消费者复秤。

第二十九条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保持干净、不得积水。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并有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的环境的卫生。

第三十条本规范为菜市场建设、改造的基本要求。各市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高设计档次,经审批后安排建设与改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加强和规范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菜市场是指本市主城区包括珠山区、昌江区及城区范围内拟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以固定摊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农副产品且经营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室内交易场所。

第三条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升级改造项目预算情况做出开支计划,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菜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重点用于市场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市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的添置及管理服务提升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菜市场必须符合景德镇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对拆除重建的菜市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把拆一还一的原则作为规划前置条件。开发企业须按《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配建新菜市场,配建完成后交由属地政府委托商务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申请升级改造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属地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纳入当年度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菜市场须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菜市场项目建设改造申报书;

(二)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效果图[由业主单位委托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统一制定];

(三)工程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和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资金支持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的要求,由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整体改造的菜市场项目,按照《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进行改造后,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市财政按6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业主自筹资金承担。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整体改造或部分改造的菜市场项目,改造标准在800元/平方米以下(含800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业主按8:2的比例分摊,即市财政承担80%,产权单位承担20%。

(三)对新建菜市场,必须按照《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如新建菜市场项目享受了土地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财政不再另予补助,由投资者(业主)自行全额承担。

新建菜市场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效果图,须报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备案同意。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性局部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的菜市场提升项目,根据实际费用情况由市财政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额度内予以补助。提升项目的施工图纸、提升方案统一由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负责,并按要求对提升项目比照改造项目进行监理和组织验收。菜市场提升项目的申报、批准及验收程序参照改造项目。

(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菜店,市级财政对每个菜店的设备添置和软件提升改造提供一次性2万元的财政补助。申报、审批及验收程序参照提升项目。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区商务局(或专门机构)负责对各菜市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菜市场业主按标准化菜市场要求进行建设、改造、提升;聘请有资质有经验的工程项目设计机构编制各菜市场建设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人员全程对菜市场的建设改造进行监理,对完工项目决算进行把关审定;并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升级改造的菜市场项目开工后,由市财政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50%拨付给区财政,区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规定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剩余50%的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改造验收合格后,再按实际核算拨付。

第十二条新设立及升级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实施,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进行验收,再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集中复查。

第十三条区级验收及市级复查时需提交材料:

(一)业主单位自评报告(包括市场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算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改造前后的市场图片;

(三)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施工合同、购置设备、材料及工程清单及相关发票、合同等资料;

(四)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的正式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材料由区商务局统一编制成册。验收由区商务局牵头,复查由市商务局牵头。验收和复查由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商务、财政、以及财务、工程专业人员等组成验收、复查小组,依据有关标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核对资料、咨询提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复查,并分别出具验收、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菜市场项目经验收、复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将剩余50%补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再由区商务局向区财政局出具《关于提请拨付年度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函》,提请区财政将剩余50%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拔付等工作,按照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足额拔付给项目单位。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抓出实效,确保项目工程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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