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字〔2015〕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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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
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活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实施好《禁止传销条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围绕“严惩传销头目、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创建无传销城市”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实现创建无传销城市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落实,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打击传销活动的统一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下行为:1.组织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2.组织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3.组织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4.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5.为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6.为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以下行为:1.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2.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基层公安派出所重点做好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摸清底数,对出租屋和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90%以上,对传销重点社区、村落的走访每周不少于二次。各警种依据相关的职责开展打击传销行动。
(三)综治办:将打击传销活动纳入基层平安建设工程,抓好综治考评,确保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
(四)宣传部门:组织主流媒体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揭露传销本质和危害,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行为的自觉性。
(五)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受理,加强对传销的司法打击力度,严惩传销犯罪分子。
(六)民政部门:做好被骗参与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财政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打击传销活动和遣返传销人员的支出。
(八)房产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公司强化打击传销安保意识。
(九)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防范传销进校园”活动,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十)人社部门: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大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指导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防范传销宣传工作。
(十一)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配合做好传销活动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及重大案件的查处行动。对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查处。
(十二)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协助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涉嫌传销经营场所,必要时对传销人员的居住及活动场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十三)通信及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协助配合打击网络传销工作,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等规定,依法处置涉传网站,切断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虚拟网、集群网、局域网和集团用户,指导市内各大网站履行社会责任义务。通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打击传销宣传工作,主动面向在网用户发布打击传销公益短信。
(十四)城乡基层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教育各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员,并指定一名“打传”联络员,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信息员作用,及时向当地基层派出所、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传销动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把依法查禁、取缔和打击传销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职责明确、分工明晰、措施有力、步调一致,始终保持严打态势,确保打击传销目标的实现。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横幅、宣传栏等宣传渠道,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转化传销受骗人员。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深入宣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查禁传销的重要精神,揭穿传销的欺骗手段,曝光大案要案,达到教育人民群众、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
(三)依法打击,从严查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网络体系,根据举报、投诉等线索,排查重点,集中力量对传销活动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要严防传销活动进入学校,尤其对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经营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公安机关对重大传销案件要提前介入,实施有效打击。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对辖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管得好。要结合出租屋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打击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传销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
(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击传销活动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牵涉面广、任务艰巨。从查禁传销的实际情况看,既有明目张胆开展传销的,也有打着正当经营的幌子暗地里搞传销的,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和人员遣散工作。要加强对上当受骗人员的说服教育,消除抵触情绪,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上访或其它事件的发生。各地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直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把打击传销专项活动情况上报市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组到各地督查打击传销工作,并将各地上报的信息编发简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健全机制,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组织防控传销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打、防、控、管“四位一体”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无传销社区”活动,将打击传销活动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的每一个角落。要建立横到边、纵到角的防控打击体系,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并严格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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