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政府系统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单位实行综合考评扣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政府系统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单位实行综合考评扣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对市政府系统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单位的综合考评办法,经研究,现将《对市政府系统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单位实行综合考评扣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6日

对市政府系统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单位

实行综合考评扣分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目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对市政府系统被列入市直目标管理考评单位,在工作不力、任务不达标的情况下,实施扣分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扣分工作的正面引导效应,促进政府系统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综合考评扣分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围绕“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工作重点,为九江争得应有地位、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二、扣分对象

凡被列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的政府系统单位和部门,为本办法适用对象。

三、扣分内容及分值

扣分分值为3分。具体扣分内容如下:

1.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0.5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3.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未及时落实的,或基本工作不达标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4.重点督查督办未及时落实的,或基本工作不达标的,或落实不力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5.涉及到省、市政府工作,凡有时限要求,而未及时完成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6.建议提案办理中对交办任务推诿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3分;出现办理结果不满意件,又不及时进一步办理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0.2分。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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