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发〔200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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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九江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市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全面理顺,各级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与人道主义救助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全市红十字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对红十字会工作的认识。红十字会是当今一个重要的国际性组织,其工作目标是“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其活动范围已从战场救护扩大到自然灾害救助和各种人道主义服务。红十字会所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已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胡绵涛同志指出:“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红十字会作为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红十字会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把支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扶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力度
(二)大力加强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应对突发事件,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的要求出发,帮助红十字会在全社会大力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护。市红十字会要积极筹建“九江市红十字会救助救护服务培训中心”,依法面向社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群众团体和个人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教育、卫生、交通、商业、旅游、电力、建设、劳动、安全监察、煤炭、冶金以及运输、地质勘探、高空及井下作业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重点行业要按照国家15家部(局、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大力支持红十字会进行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到2010年,初级救护培训普及率要力争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1%,市中心城区及全市相关行业要力争达到每200人当中有1名培训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三)确保社区红十字服务创建工作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红十字服务创建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之中,支持和帮助各级红十字会深入开展红十字关爱进社区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社区服务项目,努力形成社区红十字救助、互助、健康服务网络,确保社区红十字服务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建设。认真实施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制订的《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红总字[2005]18号)、《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精神。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成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红十字会工作。学校红十字会应设立红十字会活动场所,并与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体现红十字宗旨的各项活动;要围绕青少年素质拓展,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助人为乐、有益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教育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红十字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红十字示范学校”达标活动。
(五)加强各项人道主义捐献和关怀工作的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帮助红十字会继续做好推进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关怀艾滋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分库·九江市工作站”,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宣传、组织、血样采集及临床查询、移植供者与受者服务管理工作。
(六)优化红十字会工作环境。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会服务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放行;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船),免交路、桥、渡口通行费。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宣传红十字会法,支持红十字会公益性宣传,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三、不断增强红十字会的应急救助能力
(七)健全红十字会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使之形成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市、县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建立和完善备灾救灾工作体系,加强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能力。
(八)拓宽红十字会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完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支持和推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基金,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常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所收“慈善一日捐”款全额交由本级红十字会接收,专项用于人道救济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置救助款物。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资金使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九)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一名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及时把红十字会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有关公益工作。要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搭建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红十字会事业做大做强的发展平台。各级红十字会要在政府的支持、资助、保障和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十)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为各级红十字会配备得力干部,重视对红十字会专职干部的培养,加强对红十字会干部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社会工作、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队伍。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县(市、区)红十字会机关管理体制,尽快将县(市、区)红十字会从卫生部门代管改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人道主义救助团体,健全运行机制,做到有编制、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解决好县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为红十字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要支持红十字会扩大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社会化的工作机制。
五、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独特优势
(十一)发挥红十字会在民间交往中的独特作用。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并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外事工作需要参与国际主义人道主义募捐和救助工作,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全市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会组织的交流合作,继续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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