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法制办《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已经2014年7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当前,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水平与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让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以及其他具体事务,促进行政管理活动规范化、法治化,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法治南昌”建设进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乡镇(街道)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市、县、区政府办理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有法制机构的要加强,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相关机构负责,要配备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扎实、责任心强的干部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各项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担当起法律顾问的职责,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制机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市直、县直部门已设置法制机构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担当起法律顾问职责,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制机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应当精心选聘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本机关的法律顾问,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其他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

各乡镇(街办)要明确由具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承担法律顾问的职责,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或代理诉讼、仲裁或信访调解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参与重大经济事务谈判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承办政府、部门或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方式

(一)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选聘方式。市、县、区政府应当从专家、学者、律师队伍中聘任法律顾问。选聘法律顾问可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印发聘任书,向社会公开。

政府工作部门选聘法律顾问,可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由选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印发聘任书,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乡镇(街道)可以参照上述方式选聘法律顾问,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对选聘的法律顾问为执业律师的,在聘任前,应当征求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聘任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要求

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则解除聘任。

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司法局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加强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法律顾问能上能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缺编情况,逐步配备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承担法律顾问职责。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负责律师行业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切实加强管理,引导他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公正和服务的关系。

(三)落实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在加强考核基础上,给予必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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