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紧急通知》(赣府管字〔2014〕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尤其是非涉改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全面停止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确因工作亟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是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坚决制止公车私用行为;三是对公务用车要严格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停驶;四是严禁擅自处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处置需报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五是强化纪律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要求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紧急通知
根据省纪委对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进行集中检查的整改要求,按照2014年7月20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主持召开的江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调度会精神,为切实抓好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推进期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杜绝突击购置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等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审批
全面停止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确因工作亟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坚持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运行公示、定点停放、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制度。
2.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妥善保管所驾车辆,不得将公务用车擅自调换或挪作他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3.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三、严禁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除按照车辆年限及里程数可以实施报废的,严禁各单位擅自对公务用车进行调拨、转让、拍卖、过户等涉及产权变更的处置;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予处置,并在处置到位后将相关材料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防公车私用
1.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外出旅游观光等。
2.严禁驾驶公车参加私人宴请或私人聚会。
3.严禁领导干部及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公务用车。
4.严禁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的公车。
5.严禁领导干部调离原单位后,仍占用原单位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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