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督查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督查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执行力和公信力,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政务督查促进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㈠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㈡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督查工作。

㈢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㈣注重实效原则。立足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确保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政务督查任务分工

㈠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等市委重要会议确定由市政府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

㈡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

㈢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调度会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查。

㈣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查。

㈤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

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查。

㈦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式

㈠文电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既通过下发文件、电话往来、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又深入现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㈡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实行“一季一督查,年底总督查”;对推进迟缓、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工作重点督查,查明原因,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㈢即时督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立即督促责任单位迅速落实,并坚持跟踪督办,直至事项落实到位。

㈣公开督查与暗访督查相结合。对重大敏感问题的督查,既公开到责任单位问情况、查资料,又深入一线暗访,摸清实情,查明实因,作出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提出有操作性的合理建议。

㈤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深层次查找原因,从根本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完善决策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㈠立项交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及时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迅速交由责任单位办理。

㈡报告反馈制度。

1.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了报告事项及时限的,责任单位须如期报告落实情况;没有明确时限的,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2.《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工程、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须每季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3.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责任单位严格按时限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4.责任单位反馈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并注明具体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㈢通报专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定期不定期通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批评后进,督促整改;适时向市领导专报重大敏感事项督查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意见建议。

㈣挂牌督办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须迅速行动,强化措施,加快落实。

㈤工作联系制度。以市政府办公室为枢纽,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开展业务培训,布置督查任务。

㈥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年终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单位每年12月份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督查工作总结。

㈦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落实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报送的情况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㈠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单位承办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确定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㈡加强协调配合。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

㈢严肃承办纪律。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渠道、程序和时限办理督查事项,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外传、扩散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内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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