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驻州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2〕5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12〕3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和监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全部调整,该下放的必须下放。

二、清理范围

(一)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州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二)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

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三)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四)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五)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六)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到州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七)对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管理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州级部门要主动下放到相应的管理层级。

二、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2013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县政府、州级各部门在我州2006年公布的《海北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海北州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北政〔2006〕39号文,附件1)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紧密结合职责职能和工作实际,对本地、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每一项目明确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设定依据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填写《海北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和《海北州州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二)(见附件2),于2013年3月15日前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州政府法制办(附电子文档)。

第二阶段:审核阶段(2013年5月15日前完成)

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意见或建议,依法进行审批权主体、依据等方面的审核,提出保留、取消、调整的具体意见,并与省政府第七批清理结果衔接后报州政府审核确定。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2013年6月底前完成)

经本次全面清理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我州行政审批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并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落实具体工作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请各地各部门将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

为加强清理工作的严肃性,部门领导必须亲自审定把关,不准瞒报、漏报、逾期不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当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报送的部门,要写出书面说明。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的,越权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政府参照省、州政府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做法,负责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联系人:周宁联系电话:0970-8643407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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