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15〕118号
颁布日期:201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2015〕1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明确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咨询服务等活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各成员为州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的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是为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联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州司法局负责协助。

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年终由州财政核算追加。

第五条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委员若干名。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及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报请州政府同意后,颁发聘书,聘期1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州政府相关领导,州政府法制办、州发改委、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州内外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务实经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

(三)州内外在本行业、专业、学科中学术造诣较深,理论研究具有较高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为州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风险论证及法律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州政府立法项目的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协调州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法律框架设计、政府采购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对房屋租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后的支付问题及各种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五)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咨询意见、建议。

(六)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七)受州政府委托,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八)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九)为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十)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代理诉讼、申诉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一)接受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办理重大信访事项。

(十二)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十三)办理州政府及州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在法律顾问委员会常年连聘的法律顾问及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邀请,列席或者参加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办理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五)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州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政府法律顾问按件收取报酬,具体酬金由《黄南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报酬支付办法》规定。

第九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及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及成员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法律顾问对法律顾问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为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装订、归档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州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及成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从事有损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形象,造成影响的。

(三)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违反政治和财经纪律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成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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