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 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 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玉政﹝2015﹞3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
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2015﹞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6日
玉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明确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规范咨询服务活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为州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是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办事机构是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联络法律顾问团成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五名,顾问及成员若干名。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人员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司法局和州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每年25万元年初列入州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第五条法律顾问团的顾问和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成员)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颁发聘书,聘期1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州内外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
(二)州内外在本行业、专业、学科中学术造诣较深,理论研究具有较高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职责:
(一)为州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风险论证及法律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州人民政府立法项目的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协调政府重大项目投资法律框架设计、政府采购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对房屋租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后的支付问题的各种纠纷的预防及处理;
(五)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咨询意见、建议;
(六)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七)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八)为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参与政府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九)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的指派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代理诉讼、申诉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办理重大信访事项;
(十一)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的委托,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十二)办理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邀请,列席或者参加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接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安排,办理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五)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政府法律顾问按件取酬,具体酬金由《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规定。
第九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名义从事本规则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条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团成员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成员,相关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团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对法律顾问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装订、归档法律顾问团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团成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从事有损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形象的;
(三)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统称顾问)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和重要作用,维护顾问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顾问报酬支付,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顾问报酬依据顾问参与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政策制定、社会风险评估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工作量支付。
第三条顾问报酬标准由州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四条对受邀参与州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的顾问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条对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出具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件按300元支付报酬。
第六条对受邀参与州政府立法及其他重要制度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听证会并提出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次按500元支付报酬。
第七条对受邀参与州政府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件按500元支付报酬。
第八条对在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件按800元支付报酬。
第九条对办理州政府及州政府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的顾问,每人每件按500元支付报酬。
第十条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件按500元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州政府委托,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点课题项目研究及办理重大法律事项的顾问,每人每件按2000元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对参与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审查,并提供意见建议的顾问,每人每件按1000元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对受邀进行专题讲座、授课的顾问,每人每次按省州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对受邀赴玉树办理事务的外地顾问,其差旅费按《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县级待遇)。
第十五条遇特殊情况需赴省外办理事务的,按《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县级待遇)。
第十六条一年中始终能认真履行顾问职责,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在每年12月底可获一年一次性工作补贴3000元。
第十七条顾问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中断咨询服务的,不支付报酬,也不享受一年一次的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州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必须全面、真实记录支付顾问报酬的事由、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顾问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报酬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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