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2012〕18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玉树州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玉树州金融办2012年9月)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维护全州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会议要求,《青海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12〕38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部署上来。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的原则开展活动。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三、组织领导
本次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由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各县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机制
(一)风险防范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特别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累。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力,做到全面监管与联合查处并重。
(二)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同合作,尤其是金融主(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保证各类线索案件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置,共同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三)处置机制。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有序开展打击工作。具体程序: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
(四)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州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移送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所属主(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区分情况,妥善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活动各个阶段。各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提示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封堵。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分管行业要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摸底排查
1、各县排查。各县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包括排查情况、主管副职名单、联系方式等),报送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任立新,联系电话0976—8826208)
2、行业检查。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对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以及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与2012年9月28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报送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排查要形成长效机制和零报告制度,各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自本月起,每月排查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融资行为,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抽查。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对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检查。
(三)集中整治
1、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
2、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各县结合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3、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或非法集资、融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验收
各县人民政府要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和州政府。
六、排查内容
(一)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逐家对其驻地进行排查、登记造册,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
2、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
3、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
4、被查单位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
5、被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
6、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
7、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
8、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及拍卖等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9、其它非法集资行为。
(二)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各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州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落实职责,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强化风险预警,加强监测。各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全面监管和排查打击。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重点监管行业及责任单位。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拍卖行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有州金融办负责排查。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媒体广告违法由工商部门负责排查。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违法集资情况由交通部门负责排查。对农业、林业、水利、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排查。对于金融机构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内部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由人行、银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排查。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在案件定性、资产处置、政策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共同推动案件办理,提高打击效率。宣传部门要利用和引导媒体进行如实客观的报道,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提供积极舆论支持。其他企业主体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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