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3年“慈善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字〔2013〕53号
颁布日期:2013-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3年“慈善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2013年“慈善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德州市2013年“慈善月”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办发〔2010〕30号)、《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德发〔2009〕14号),市委、市政府决定,6月份继续在全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建和谐”为主题的“慈善月”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履行“扶贫济困、安老救孤、赈灾助医、兴善助学”的慈善宗旨,努力探索创新慈善运作模式,坚持“领导带头劝募、舆论宣传发动、企业参与为主、社会广泛行动”的慈善工作新路子,本着“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大力抓好企业慈善专项基金和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设立工作,夯实慈善救助实力,开创全市慈善事业新局面,为建设美丽幸福德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捐赠单位和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民营企业,驻德部队,中央、省驻德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村(居)委会及广大村(居)民和社会中小工商企业(三资企业);其他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形式和参考标准

(一)捐赠形式

1.直接捐赠。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款,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捐款,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集体和个人捐款,个体工商户捐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捐款,社会个人捐款,海内外慈善机构和个人捐款,采取直接捐赠形式。

2.认捐慈善专项基金。企业在一定年限内认捐一定数额的慈善专项基金,一次认捐,逐年付息,基金本金留在企业运作,企业每年一次或分两次将当年本金利息交付本级慈善总会。确定认捐后,由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协议,以3年为限。同时,企业、团队、社区、个人(家庭)可根据意愿,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实施灵活机动的定向救助。

3.认捐村(居)慈善互助基金。以村(居)为单位,设立村(居)慈善互助基金,号召村(居)民、村办企业、在外工作人员捐款,所捐款项主要用于本村(居)困难群众救助和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各县(市、区)要结合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工作,大力开展村(居)互助基金设立和村级慈善工作。

(二)捐赠参考标准

1.个人捐赠,原则上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收入、各种补助、津贴、奖金收入之和除以22个工作日即为一天的经济收入)。

2.不参与认捐慈善专项基金的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照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经营情况至少捐出一天的利润。

3.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资金。

4.中央、省驻德和市属企业(单位),分别设立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最低不低于200万元慈善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可根据所属企业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认捐额度。

四、募集资金的接收、管理

(一)慈善捐赠的接收、管理

1.市直单位捐赠接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德单位,驻德部队及市属以上企业的捐赠活动,按系统组织实施,募集的善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和管理。

2.县(市、区)捐赠接收。县(市)捐赠活动,由各县(市)慈善总会组织实施,募集的善款由各县(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和管理。德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运河开发区捐赠活动,由“三区”负责组织实施,募集的善款由“三区”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和管理。

3.其他捐赠接收。社会个人、未列入系统分组的单位、海内外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捐赠的善款,由各级慈善总会接收和管理。

市慈善总会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5楼

联系电话:0534—2687855、2687312

账户名称:德州市慈善总会

账号:1612002119026498623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德城区支行。

(二)慈善专项基金的接收、管理

中央、省驻德企业认捐的慈善专项基金,由市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协议,基金利息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三区”企业认捐的慈善专项基金,由“三区”与企业签订认捐协议,基金利息由“三区”慈善总会负责接收,按照30%用于市级统筹、70%用于属地救助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各县(市)企业认捐的慈善专项基金,由县(市)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协议,基金利息由县(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全部用于本县(市)慈善救助。

(三)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接收、管理

互助基金由各村(居)慈善工作站募集后交乡镇(街道)慈善分会,由乡镇(街道)慈善分会上交县(市、区)慈善总会管理,供各村(居)慈善救助使用。

五、税收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方法步骤

“慈善月”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一6月5日)。召开全市“慈善月”活动动员大会,举行“慈善月”活动启动仪式。6月5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各媒体连续报道活动准备情况,形成浓厚捐赠氛围。

(二)捐赠接收阶段(6月6日一6月26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捐赠。各级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包项目情况,到企业开展劝募活动,引导企业捐赠和认捐慈善专项基金。各级慈善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接收程序,确保捐赠接收工作协调、顺畅和高效开展,并每日对全市捐赠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在“慈善月”活动开展期间,于每日16时前将当天接收捐款数额汇总上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慈善月”活动结束后,审计部门对募捐情况进行审计,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捐赠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结阶段(6月27日一6月30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慈善月”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滞留在各单位、系统的捐赠款物,及时清理,交归慈善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和政府推动、党政领导带头、慈善机构运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确保捐赠活动顺利开展。

(二)搞好宣传发动。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就,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宣传开展“慈善月”活动的目的、意义、捐赠原则、对象、标准和捐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宣传“慈善月”活动的法律依据和税收减免政策。宣传“慈善月”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鼓励、带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自觉奉献爱心,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作用,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论绩进会制度,对一次认捐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认捐数额,分别作为各级慈善组织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选,同时授予“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和“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参与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各级人大、政协要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关爱弱势群体、为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带头捐赠。各级慈善公益组织要探索实行定向冠名捐赠和实名制捐赠。对一次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由各级慈善组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冠名救助基金;对达不到冠名条件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实行实名制捐赠,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在媒体和网站上逐笔实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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