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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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
(二)组织与受聘的法律专家签订《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三)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
(四)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等部门、单位的协作机制;
(六)通报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七)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东营市法律专家库,按规定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进入法律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对法律专家库定期进行调整。
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必须从法律专家库中聘任。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对重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论证;
(三)对市政府重要合同、协议进行审查、洽谈;
(四)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五)对市政府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
(四)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活动;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交办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向法律顾问办公室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或者指派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成法律意见,或者直接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谈判需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须经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核登记。
书面法律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一份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留存。以市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名义出具意见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临时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法律服务工作量汇总,报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受到行业处分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2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政府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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