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菏泽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7失效日期:2017-09-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菏泽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菏泽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菏泽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山东省《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制度预算原则。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应以现行财政政策、收支范围和标准为依据,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收支制度体系,规范预算编制和安排。

(二)零基预算原则。收入根据经济发展预期和市级部门、单位收入职能科学编制,结合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确定市级当年财力。支出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打破以往年度基数加增长编制办法,在“零”基数基础上全面核定和分配各项财政开支。

(三)绩效预算原则。探索构建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促进公共财政建设为核心,以实现绩效预算为目标的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依据,初步建立支出预算绩效激励机制。

(四)收支平衡原则。支出预算编制与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确保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一)规范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要求,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标准化、制度化体系,约束预算执行,推进部门、单位经费保障均等化和支出行为规范化;科学归类和管理专项资金,强化财政监督效力和评价效应,探索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制衡机制。

(二)真实准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科学安排收入计划,应收尽收;支出先重点后一般,有保有压。

(三)公正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做到公正、透明、合理,以利于预算公开和方便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负责统一部署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报表。

(二)负责向市政府提报预算草案,待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四)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第六条市级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

(二)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所属单位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三)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部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收支科目编制。收支预算编制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八条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编制程序采取“二上二下”编制程序。

(一)“一上”。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填报部门、单位基础信息、收入预测、项目支出预算等资料。

(二)“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收支数据,综合考虑市级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确定预算编制草案,按程序报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日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收入预算编制

第十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性。组织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准确性。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准确预测预算年度各项收入。

(三)真实性。真实编制各项收入,不得虚报和瞒报。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

(一)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市级税收征管部门,根据预算年度经济发展预测和财税政策情况,充分考虑税收增减收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确保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合理、科学,财政部门编制汇总税收预算草案。市级税收征管部门应分别于9月底、10月底、1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税收分税种、分行业、分部门收入预算,并提供详细预算安排分析依据;

2.预算年度影响税收增减收的各项财税政策文件;

3.重点提供涉及煤矿企业和煤炭直接加工企业相关预算数据。包括各煤矿煤炭产量计划、吨煤财政贡献率、各税种税收预算数据,以及煤炭直接加工企业增值税预算数据,并相应提供论证分析材料。

(二)非税收入计划的核定与考核。非税收入计划是缴入国库和专户的非税收入预算。按照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定性定量办法,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收费标准、年度国家收费政策变化因素,逐项核定部门收入计划。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准确填报非税收入预算表格,分析说明每项收入项目的收入标准、收入对象范围及数量,并提供相关资料:

1.非税收入项目名称、预算安排数额,以及政策依据和说明;

2.非税收入划分为常规性收入和一次性收入,对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其他需要单独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的可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单位申报和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内、专户管理非税、事业性、经营性和转移性等收入预算。

财政预算内收入预算,根据部门事业发展和单位年度支出需求,结合缴入国库收入预算,考虑部门、单位成本支出需求情况,在市级财力允许范围内,科学合理的定量定向核定部门、单位收入预算。

财政专户非税收入预算,根据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部门、单位缴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预算,剔除政策性上解资金后,核定部门、单位财政专户可用资金额度,并相应编制收入预算。

事业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预算,根据国家规定和收入预期规模,相应安排事业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预算。

转移性收入预算(包括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结合年度收入增减情况,根据经常性转移收入规模,考虑上年结余结转项目资金性质和项目资金使用进度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转移性收入预算。

第四章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编制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考虑预算年度相关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根据有关政策标准和年度财力情况重新测算核定。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保障市级部门、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及附加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小汽车燃修保险等支出。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支出和市级财力情况,分不同定额标准将部门、单位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二类:公检法司部门;三类: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和县级、科级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小汽车燃修费定额标准在《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编制通知》中确定。

(一)人员及附加支出预算编制。人员及附加支出预算包括在职人员工资、取暖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失业保险等资金。

在职人员工资、取暖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等资金,根据市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结合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数据等据实核定;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失业保险等资金根据人员工资数据,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

(二)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等方面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预算按照确定的定额标准,根据部门、单位编内实有在职人员数、离退休实有人数测算核定。

(三)小汽车燃修保险预算编制。小汽车燃修保险预算包括小汽车日常燃修费、大修费和车辆保险缴费预算。

小汽车日常燃修费按照车辆分类定额标准,根据部门、单位编内实有车辆核定;小汽车大修费和车辆保险缴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安排,集中实行采购。非市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车辆不纳入此办法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单位为完成其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预算和一次性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经常性项目预算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开展正常工作,公用支出定额不足以保障其需要,应给予专项安排的经费预算。经常性项目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属于某个部门、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或保证事业的发展而特定的、必需的支出,且公用支出定额所不能包含的项目、或者是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等必须安排的项目。二是该支出项目是本部门、本单位特有的,与其他部门、单位没有可比性。三是该支出项目是每年或一定期限都必须发生的,且每年的支出金额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一次性项目预算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谋划事业发展,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安排的专项性支出预算。一次性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二是市委、市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或符合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三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部门、单位根据年度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情况,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预算相关材料。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论证、评估、立项批复、资金概算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排序,确定项目安排的优先等级。项目预算优选排序是:1.国家和省民生资金配套的项目;2.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3.市人民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4.全市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确定的项目;5.其他需财政保障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编制中,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筛选确定重点事项,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每年固定项目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经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空地下室外易地建设费、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基金、环境治理保障金、国有土地出让金、社会抚养费等。部门、单位在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时,应细化到各明细支出项目,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预算编制依据及说明材料。特定年度需编制的重点项目预算另行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只要来源是财政性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上年结余资金预算编制。

(一)对上年度基本支出结余资金,部门、单位按照定员定额统一核定基本支出预算规模,优先考虑用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基本支出结余安排,并编入预算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单位上年度基本支出结余安排情况后,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预算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二)对上年度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项目结余资金性质,区别办理。项目当年已完成、受特定因素影响已终止或撤销、已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等形成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部门、单位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重点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对净结余资金预算安排进行审核,对净结余资金规模大并能够调剂使用的,收回部分净结余资金用于平衡总预算。对年度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资金,部门、单位将结余资金继续编入该项目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其他资金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其他资金预算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政府债务预算等。对其他资金预算编制,采取附属编制办法,单独编制该项预算,并部分纳入重点预算编制范畴。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编制。根据基金收入政策文件规定,预测年度收入计划,分析增减变化因素,按照收入项目分项测算编制。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编制。根据相关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论证基金建设项目,综合测算基金支出需求,逐项编制基金明细项目。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编制。根据市本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编制。按预算收入规模和主管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建议草案编制。

第二十八条政府债务预算编制。

结合政府债务年初余额,建立政府偿债预警机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部门、单位偿债能力,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2〕42号)的规定,编制年度举债、使用、偿还计划。编制政府债务预算的部门、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1.政府债务预算编制说明材料;

2.编制举借政府债务计划的依据及论证分析材料;

3.偿还政府债务主要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分析材料;

4.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后需达到的目标任务及责任书。

第六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市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三十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收入和支出变化,需调整部门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收支变化因素进行审核,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因客观原因未予使用的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结转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七章预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绩效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支出效果。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挪用、坐支、不按批复预算执行的部门、单位,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接受市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等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菏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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