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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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市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制定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全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打小、打早”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应对有力、处置果断”的工作制度,建立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机制、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机制、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机制、稳妥有力的处置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机制。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依法做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四)调度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建设局、林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保险业协会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市联席会议提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意见的建议和方案;在市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框架下,制定和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2、提议召开和筹备市联席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市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起草市联席会议相关文件,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督办、案情通报、信息交流等工作。
3、接收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按程序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讨论,研究非法集资的性质。
5、办理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批捕、起诉工作。
3、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发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闻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误导社会公众。
4、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工作。
5、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审查、修改和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相关政策的认定、协调工作。
7、市公安局:直接或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察,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查处暴力抗拒、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及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9、市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0、市人事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11、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涉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初步认定与查处,配合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工作。
12、市金融办:根据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办公室提议,牵头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承办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市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有关非法集资活动方面的工作。
13、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查处非法集资涉及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查处。
14、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超经营范围开展的非法集资等融资业务行为,会同银监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工商企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进行查处。
15、泰安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系统内及利用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协调银行业机构做好对涉案单位及人民银行帐户的查询、冻结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
16、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负责参与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17、市保险业协会:负责对涉及保险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查处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并固定一名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市联席会议在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做好牵头组织、协调督办工作。
(一)市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召集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如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通知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工作。
(二)市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报市委、市政府和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主动排查风险,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市联席会议。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市内跨县(市、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并确定牵头处置的县(市、区)。其他有关县(市、区)在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性质认定机制。
1、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接到报告后,所在地政府要及时组织银监、公安、工商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地政府要及时认定、果断处置。
3、对难以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对案件进行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市联席会议不能认定的,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
4、重大案件由市联席会议按要求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6、对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行业或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时,由联席会议负责确定主办部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工作。
(三)依法处置机制。
1、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当地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与维护稳定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帮助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2、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有组建、批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组建、批准单位负责查处;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组建、批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3、市内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高的县级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区域工作。
4、牵头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牵头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5、对由市外牵头负责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联席会议统一要求,配合做好查处及善后工作。
6、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四)信息报告机制。
1、市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本区域、本部门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将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告。
2、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市公安、工商、银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全市查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统计和报送。
3、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通报和上报,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汇报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线索,接到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登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的事件,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五)宣传教育机制。
1、市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并负责对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2、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对发布非法融资、转让有价证券、高息揽储、低息放贷、发行股票等广告的,依法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发布非法广告的媒体依法整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在农村、城市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效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五、工作要求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努力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各级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及时查处;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动态的分析,打早打小,保持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努力把非法集资活动消除在萌芽始发状态。
附件: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泰安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琥(副市长)
副召集人:闫新建(副市长)
成员:任树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高振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田钢(泰安银监分局局长)
袁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吕传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庆国(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玲(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波(市经贸委副主任)
魏兆德(市公安局督察长)
柳涛(市监察局副局长)
孙磊(市财政局副局长)
牛国新(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增祥(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陶建华(市农业局副局长)
英玲(市建设局副局长)
黄诗松(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高萍(市金融办副主任)
陈平(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张继颖(市地税局副局长)
郑金钟(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伟(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希娟(泰安银监分局副局长)
常忠仁(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任树凯兼办公室主任,田钢兼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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