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4〕2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承担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律事务室承担。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由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负责人担任,主持法律顾问团的全面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法律顾问会议,组织法律顾问对法律事务进行研讨、论证,承接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等。
第四条法律顾问采取定向聘请的方式,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聘请国内高等院校知名法律专家和著名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聘请我市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律师作为本地法律顾问。
第五条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的运行实行分工协作制。
外聘法律顾问主要承担市政府的法律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法律事务。
本地法律顾问主要承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市政府的一般法律事务。根据本地法律顾问业务专长划分为若干法律顾问小组,每个法律顾问小组对应服务若干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对担任法律顾问的高等院校知名法律专家,由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与其本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由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与该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和法律顾问三方共同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八条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由首席法律顾问承接并确定具体承办人,形成的法律意见需经首席法律顾问审阅同意后,以市政府法律事务室的名义报送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事务,由该部门直接联系对应服务的法律顾问办理。但涉及诉讼、仲裁代理和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该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律事务室,由首席法律顾问统一协调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上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门会议。
法律顾问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另行召开法律顾问全体会议。
法律顾问专门会议由市政府法律事务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由3名以上法律顾问提议,经首席法律顾问同意后召开。法律顾问提议召开专门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律事务室提出,经审查同意后,市政府法律事务室应当在5日内安排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全体会议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议法律顾问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专门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决策或者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事务室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专门会议。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署姓名。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由市政府法律事务室出具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的;
(三)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法律顾问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顾问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工作考核等级报酬和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报酬。基础报酬和工作考核等级报酬标准由市法制办、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报酬,以市政府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代理报酬由市法制办参照省物价局、司法厅联合颁布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法律顾问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代理报酬由市法制办会同该部门参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首席法律顾问不另计发工作报酬。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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