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组长:李武章副市长

副组长:魏兴平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郝震宇市工商局局长

郭良战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李文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耿敏市民政局副局长

尤建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延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孟爱军市政管委会副主任

贾生义市工商局副局长

车占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姚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昝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田培山城区副区长

幸学武矿区副区长

明海君南郊区副区长

段胜和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工商局经检科。联络员高跃、李利斌。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对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打着“网络营销”、“人际网络”、“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各种方式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异地聚集进行的传销活动。

重点打击方式:抓捕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严防传销的渗入、扩散;驱散、遣返参与者。

重点整治区域:

城区:新华街、站东、桥西、向阳里、福康里等为重点整治地段;

南郊区:白马城、陈庄、甘河、户子村、沙岭等为重点整治地段;

矿区:棚户区、奶牛场为重点整治地段;

开发区:新南站附近为重点整治地段;

其他各县、区要坚持露头就打,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捕传销头目、骨干分子,使重点地区传销人员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各县、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并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摸底调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31日)。

各重点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传销非法活动的舆论氛围。

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统一部署,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牵头,公安、工商、综治办等单位人员参加。通过明察暗访,深入排查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辖区内从事传销人员住所组织拉网式摸底排查。从加强户籍管理、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入手,清查暂住人员,逐段逐幢逐户进行清理,摸清底数。

2、对传销窝点或传销人员聚集区提前锁定证据。各乡镇、街道要对重点路段及区域进行有效监控,要采取照像、录音、摄像等手段,收集证据,锁定头目,为抓头目、打团伙、端窝点打下基础。

3、对旅馆酒店长住人员进行核查登记。要对辖区内旅店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长住人员要进行核查,对疑似传销人员的要进行锁定。

(二)组织实施、重点打击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3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以各乡

(镇)、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传销活动集中的地区进行统一清理,集中力量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组织,严厉惩处一批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项行动期间将派出由公安、工商联合组成的督导组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情况重点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在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线索、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报告。

(三)总结验收、完善制度阶段。

1、第二阶段的组织实施、重点打击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将打击成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将抓捕的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公布于众,震慑违法分子。

2、各级政府要总结经验,寻找不足,要注意将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广到日常工作中。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打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各级政府打传工作进行验收评比。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区(县)政府、乡政府、街道办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3、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击传销三级联动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打击传销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重大、突发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信息通畅。

五、工作措施

(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二)按照中央综治办〔2007〕69号精神,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目前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三)这次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以公安、工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展工作。

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对于从事传销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作为重点予以坚决打击。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关于出租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立案追诉;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帐户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资金冻结的落实工作,打击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行为。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各地在专项行动及今后的工作常态中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要以乡(镇)、社区、村为单位设立责任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镇)”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确保本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活动、无传销窝点、无传销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评范围。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级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要会同综治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有关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办法,建立健全考评工作责任制。对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整治打击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2、注意保密、注意人身安全;注意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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