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4〕34号
颁布日期:2014-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晋中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把握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着力增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到2014年年底前,各县(区、市)、开发区全部组建法律顾问团队,乡镇(街道)全部配备法律顾问,市、县两级60%以上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面覆盖。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选派公职律师和优秀社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当地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二)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单位可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或聘请市司法局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三)自主选择聘任法律顾问。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聘请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地选择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积极拓宽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领域

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领域法律服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三)对重点项目招商引资进行前期法律风险论证,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书,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六)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聘任单位法律知识培训;

(八)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行政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市)、开发区、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落实,研究制定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各县(区、市)、开发区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并落实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

(二)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开发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政府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依法决策长效机制。

(三)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精神,在加强考核基础上,给予必要补贴。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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