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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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的)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不同程度的为高龄老年人实行了补贴。针对百岁老人的补贴标准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低保家庭中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每人每月60元补贴。
四、资金来源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的补贴资金从各县(市、区)的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百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补贴程序及方式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按照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执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在按低保程序审批基础上,还须当地县级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并出具鉴定书,方可发放补贴。百岁老年人的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六、工作要求
本通知范围内低保家庭中高龄及失能老人专项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百岁老人补贴由各县(市、区)老龄办组织发放。各县(市、区)要认真评估认定补贴对象,加强审核,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列入补贴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市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要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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