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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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吕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吕梁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这些案件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损失惨重,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事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在当前社会资金紧张,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可能骤升的严峻形势下,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上来。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完善具体工作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二、把握要求,完善措施,切实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文件要求和2011年全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的原则,及时处置和查处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吕梁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认真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动员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一是要在城市社区、乡镇、大型超市、商业广场、写字楼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二是要在城市公交、城市电视播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片。三是利用辖区银行业金融网点进行宣传,张贴打击非法集资海报,发放宣传画册。四是利用各类通信平台发送公益短信,进行风险提示。五是在各类媒体开办专栏、讲座,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六是开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热线,实时解答群众疑惑,接听群众举报。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在此基础上,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形成常态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二)开展风险排查,消除案件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集中全面开展一次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研究拟定工作措施;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公安部门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掌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进行精确打击;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房地产行业涉嫌非法集资进行风险排查;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林权投资、造林项目等涉嫌非法集资进行风险排查;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涉嫌非法集资进行风险排查。各有关部门在风险排查中,要切实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内容,完善排查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无死角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在排查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排查非法集资苗头和风险隐患,提高排查效果。
(三)加强监浏预警,做好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度敏锐性,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加强预警报告,为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奠定扎实基础。一是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做好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及时进行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二是建立日常监测报告制度。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责成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安排专人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对警惕性不高、监测不到位、信息不畅通、报告不及时、漏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和处理。
(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性事件防范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要求,参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导则》,制定完善处置非法资应急预案。要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针对本部门的实.际和特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细化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准确定位执行主体、联系实际完善预案内容。特别是对突发享件事前、事发、事中、享后的各个环节,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做出具体、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发生突发性非法集资事件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应急机制要求,立即制止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扩散。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参与群众和单位的稳控工作,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沟通协调,稳妥处置案件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晋处非发〔2009〕1号)及《吕梁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处置工作流程。吕梁银监分局作为全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沟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上报吕梁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不得擅作主张,擅自处理,隐瞒不报。对发现、排查、报送的信息及案件在没有定性之前,任何单位箱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散布;对已经处置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宣传上也要严格把关,减少对吕梁整体形象的负面影响。
(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向多领域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表现形式多样,而且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及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举办处置非法集资学习班,了解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形势、新特征,学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解运用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处置全市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抓好日常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情况收集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有效运转,认真组织做好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的原则,认真履行对本辖区、本行业主管、监管范围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责任落实工作,积极做好对本辖区、本行业主管、监管范围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调查核实、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把好“一线”关。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考核机制
2012年我市将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中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职、读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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