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6〕21号
颁布日期:201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拟订的《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有效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风险,加快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1、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有效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宣传教育以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逐年检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确保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配合有力、保障充分。

2、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部门监管履职的重要内容,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管不留空白。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防范、监测预警;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预警;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本级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

3、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及时调整、充实、完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议事规程和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建设,切实发挥处非办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牵头、协调、监督职能,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预防为主,及时化解。

4、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群众的监测预警作用。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出现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动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处非办。切实加强金融机构内控管理,重点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对从业人员擅自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涉及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积极性,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实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创新工作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认真开展媒体审读和舆情监测,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重点关注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发现、识别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苗头,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5、严格把好准入关和过程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注册登记关,重点加强对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小额贷款、融资及非融资性担保、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机构,以及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种养殖庄园、民办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高风险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依法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核查许可文件,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无须事前准入的,严格登记程序,准确核定业务范围;对近年来风险高发的P2P网络借贷等平台机构,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及要求把好准入关,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综合运用抽查巡查、信息公示、约谈警告、准入限制等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检查,并实行牵头部门,牵头领导责任制,有效隔离非法集资风险。

(三)抓住重点,依法处置。

6、抓住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关注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小额贷款、融资及非融资性担保、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种养殖庄园、民办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高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快侦、快破、快诉已发案件,及时处理新发案件,注意挖掘隐案,减少案件存量,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高压态势。集中力量突破大案,快捷处理小案,形成震慑效应。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按照法律程序,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资产查封和资金账户查询、冻结等工作。

7、积极稳妥处置跨区域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牵头县(市、区)要积极认真开展案件善后处置,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沟通协调。协办县(市、区)要加强支持配合,按照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协助义务。

8、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案件处置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认真梳理,深入调查通过监测预警、风险排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方法策略,注意把握尺度时机,依法合规处置,努力实现执法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引导参与集资群众依法依规正确维权,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

(四)多措并举、强化宣教。

9、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制定宣传教育专项计划,统一部署安排,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协调推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加强正面引导。

10、注重宣传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的要求,每年定期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中老年人等宣传薄弱地区和人群,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宣传效果。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体或载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正面宣传教育与反面曝光警示相结合,全方位、多角度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对投资人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建立宣传专栏,主动引导教育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11、加强广告管理。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广告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等重点广告发布单位的日常检查,对非法发布或内容违法的广告及时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指导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登记、发布、档案管理等制度。各媒体在发布有关融资类广告前,必须主动与广告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在没有确认前,不得发布任何广告。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对涉及集资、融资内容的广告,要严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有关监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广告传播。加强信息管理,严厉打击涉嫌非法集资的电话、短信、网络广告资讯信息,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五)创新机制,疏堵结合。

12、提高金融创新水平,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进一步落实省、市金融振兴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强化制度设计和规范建设,加强资金流向监控,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强化风险预警等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分类处置,稳妥化解,防范由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大力丰富合格的金融理财产品,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稳定高效的投资工具,着力提高群众金融资产收益,避免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13、构建诚信体系。加快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将从事非法集资违法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在行业准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六)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14、强化基础支撑。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配足人员,保障经费。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工作网络系统,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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