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忻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在忻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消防官兵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消防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市消防工作的发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同步。一些县(市、区)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未有效运作,社会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为推动我市消防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忻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全面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到2015年,一要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二要使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要使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整体平稳。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消防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火灾防控体系

1、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推进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将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内容;要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落实检查考评;要推进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机制建设,继续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地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继续编制和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及时组织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必须的消防教育培训器材、设施;要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形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防控到位的网格化消防管理模式。

2、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

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发改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做好有关财政保障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性能完好;

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事故的责任人;

教育、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级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

(二)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努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不断强化内外监督。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持执法到底、执法到位,切实净化消防环境,确保消防安全。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专家论证、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2、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将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措施,积极发展社区、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消防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各行政村应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力争到2015年全市90%的行政村有基本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提高农村的自防自救能力。到2015年初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格局。

3、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作为火灾防范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核审批。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在火灾高危单位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消防技术产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不断提

高防控火灾整体能力。

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凡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施工期间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5、改善文物古建筑周边消防环境。各级政府要针对文物古建筑多,受先天因素、实际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文物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隐患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的实际,在加大对文物建筑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改善古建筑周边消防安全环境。通过设立文物古建筑消防车通道、建立防火墙或者设置防火卷帘,实行防火分隔,将高科技产品运用于文物古建筑防火,提高文物古建筑抗御火灾能力。

6、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商业密集区等区域的消防“盲点”、“乱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整治违法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违章使用明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针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工作会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和消防产品打假等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7、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应用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步组织实施。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加强新型防火灭火技术、材料和消防装备器材研究应用,提高消防科技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资质审批,落实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作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检测、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关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快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城镇消防工作良性机制

1、抓紧城镇消防规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小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及时对已完成的城市和乡镇消防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新、改、扩建的城区、乡镇建设,要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做到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到2015年,所有建制镇要完成消防规划(专篇)的编制工作。

2、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加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化建设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到2015年初步实现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

(四)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1、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全市现状,逐步建立健全公安现役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鼓励大型企业、各类矿厂自建消防队,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资源共享。到2015年,争取按照消防规划完善消防站建设,基本达到城镇消防站布局合理,战斗力强的要求。

2、认真落实《公安部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重点加强举高消防车和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等装备配备,加强消防特勤装备建设,特种救援器材装备、消防监督器材全部达到国家标准,一线官兵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新颁布技术标准。

3、加强对市政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市政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圈占、埋压,确保市政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

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以及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对外开放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劳动、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消防站要定期对外开放,接受群众的参观和咨询,使广大群众了解消防、认识消防,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受教育率达80%以上,农村人口的消防安全知识受教育率达70%以上。

2、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证定期开展消防教学,要把消防教学作为中小学素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落实教材、课时、师资,确保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学得到有效开展,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在面临火灾时的自救、自护和应急处理能力。各社区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计划,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家庭”活动,切实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

3、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的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到2012年,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的过渡,全市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队联动”机制

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乡镇、社区、企业、机关等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严格按照“基本队伍、基本装备、基本素质、基本经费”的要求,全面规划和加强多种形式队伍建设,配备器材装备,落实保障经费,建立备战秩序。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提升扑救火灾的能力和水平。全市消防站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保卫力量。

(七)有效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

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有效提升社会火灾整体防控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基础和保障。首先要加强业务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干警消防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对公安派出所人员的基本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并从实际出发,在派出所辖区单位的检查、工程验收等工作中,手把手带领该区消防监督民警实际操作,边讲边指导,进行不定期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其次要转变观念,统揽全局,不断提高加强全区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

(八)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1、以宣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契机,推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消防部队建设现状及发展需求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满足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需要。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要随着忻州市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2、落实消防队伍经费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补助范围,将政府统一征招的合同制消防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保障范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资水平,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消防人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功、评残、评烈,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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