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运城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运城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2014年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会议安排,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并制定了《2014年运城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婷联系电话:0359-2068818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2014年运城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2014年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处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现结合活动要求,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月活动,旨在全面掌握我市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规范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强化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

1.重点领域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

(2)投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理财咨询、房地产中介、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保险代理、电子商务、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

(4)各类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

(5)本地其他新兴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6)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企业,外地高风险企业在本地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2.排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私立账户、账外经营等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的业务等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行为;

(4)是否存在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行为。

(二)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

1.宣传对象

(1)辖区内各种公共场所的社会公众;

(2)风险排查重点行业领域(见上文)的从业人员;

(3)风险防范能力较差的中老年人群体;

(4)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点区域人群。

2.宣传内容

(1)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介绍非法集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

(3)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4)以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风险及社会危害。

3.宣传方式

(1)广泛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海报条幅、宣传单(册)、手机短信等形式;

(2)积极采取现场集中宣传、网点分散宣传、流动宣传相结合的形式;

(3)适当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方式;

(4)结合地方特色,创新探索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原则

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非领导组组织协调”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开展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领导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负责本活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风险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三)责任分工

1.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黄河晨报、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电信行业等平台媒体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进行集中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

2.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并由市保险协会配合排查保险代理机构;

3.市工商局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寄卖行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4.市商务局负责典当行、电子商务行业和租赁企业的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6.市教育局负责民办院校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7.市科技局负责高科技企业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8.市住建局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9.市农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排查及宣传活动;

10.市人行负责第三方支付企业排查清理及宣传活动;

11.市银监局负责对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及其实体店面、众筹平台及其实体店面、第三方理财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清理,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12.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询、冻结、扣押、追缴涉案资产,协助政府做好维稳工作;

13.市法院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14.市检察院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司法监督工作,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15.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16.其它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处置工作,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

(四)工作方式

1.各责任单位对本系统、本行业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抽调专门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方式进行;

2.市工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将本次风险排查行业企业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特别是外地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及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按照排查责任分工,送交相应部门排查;

3.对于在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对于问题复杂难以认定的,应及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报告,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研究处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活动从5月15日开始,至6月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5日)。各责任部门应制订工作方案,对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对各种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深入排查,并于5月2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

(二)依法查处阶段(6月6日至6月10日)。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各责任部门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适当、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同时,在查处中要注意区分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的问题。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11日至6月15日)。排查处理活动结束后,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活动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处非办。

在活动期间,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电信行业等媒体平台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配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开展“面向公众、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活动。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并根据活动要求制定本行业、本系统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于6月5日前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的风险排查清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风险排查清理和宣传教育活动取得积极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采取社会面排查、行业排查、互联网排查、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发动公众监督排查等多种措施,对重点领域、场所、人群重点排查,做到排查工作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提前做好预案并妥善处置,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

(三)确保工作实效。通过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掌握本系统、本行业的风险底数,排查风险隐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环境,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社会公众防范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按时总结上报。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本行业、本系统风险排查情况、非法集资风险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