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巩固和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处非领导组统一安排部署,市处非领导组决定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为期百日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和运城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多次组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在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媒体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整体上看,宣传活动覆盖了全市主要经济领域和主要行业,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形成了全社会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受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影响,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社会公众模糊认识,不断翻新违法犯罪形式和方法,打着各式各样的旗号欺骗群众,破坏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在个别县(区)出现了非法集资案件,虽然由于处置及时未发生群体性事件,但必须引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高度重视。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支持力度,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大力度,努力扩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不断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全面提高社会公众自觉远离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这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治本之策,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有效整合和使用好宣传教育资源,本着“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不断推出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按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晋处非发〔2011〕16号文件安排进行。
(一)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始终牢牢把握舆论正向引导的主动权,进一步发挥当地平面、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进行专题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栏知识介绍、访谈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新闻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切实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市电视台、运城报社要组织稿件,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防骗能力。
(二)加大社会宣传的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和学习的宣传。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加强创新,通过公益广告、印制发放宣传品、户外集中宣传、广播大喇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务必将社会宣传工作延伸到社区、农村、厂矿、公园等人群聚集且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各个角落,做到入村进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明确告知公众: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买者自负”的道理,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做到认真、细致、深入、有效。
三、高度负责,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上下联动,要不断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反馈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恶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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