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统一经销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统一经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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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统一经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2007]94次常务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增强煤炭销售的集中度和统一性(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总体要求及运政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避免恶性竞争,杜绝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煤炭统一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驻矿管理,实施统一经销
市、县两级源头监管部门、国税、地税、煤炭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煤销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推行联合驻矿管理,实施煤炭统一销售。
1.全市范围内“六证”齐全的煤矿(含参与地方煤炭资源整合的五大集团)和合法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应纳入运城煤销公司驻矿管理、统一经销的范围,严格按照煤销集团统一经销的业务流程运行实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区)区域驻矿销售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经贸、税务、物价、公安、纠风、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稳定全市煤炭销售价格、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做好驻矿管理、统一销售工作。各煤矿(厂、场)要积极配合做好驻矿管理和煤炭统一经销工作。
3.根据运政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运城煤销公司应负责对全市范围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实行驻矿(厂、场)开票,统一销售,所有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核定产能和煤炭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逐级发放至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应当向市、县(市、区)煤销公司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由运煤车辆逐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无《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的运煤车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21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进行查验煤炭销售票,并根据相关文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方可办理公路运销手续。
对非法生产的煤矿、洗(选)煤厂、储(售)煤场,一律不予发放《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煤炭进入流通及销售领域。
凡合法生产的煤矿、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必须与市、县(市、区)煤销公司签订规范的煤炭购销协议,建立互惠互利、协调联动的购销合作关系,由煤销公司根据购销协议逐车开具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和提货单。
对合法生产的煤矿、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由煤销公司各驻矿点或服务大厅根据地税部门相关规定,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逐车换开,并由运煤车辆逐车携带,以备查验。
4.驻矿管理,统一经销由煤销公司的各所属县(市、区)公司及出省管理站具体实施。煤销公司及其所属的煤焦销售营业站和出省煤焦管理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省政府212号令、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晋价商字〔2009〕194号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精神,对由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由煤炭主管部门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和由煤销公司开具的“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进行查验、补征,并对无票或票货不符的运煤车辆作出相应处罚或者按相关标准两倍收取押金,督促完善相关手续,为全市公路煤炭经销把好关。
5.运城煤源匮乏,但又是用煤大市,对我市大型企业用煤缺口部分,煤销公司要千方百计在陕西、临汾、晋城等地,通过入股、参股、签订购销双向合同以及建立煤炭超市等方式,并利用行业和系统优势,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对区外煤炭进入我市要纳入统一经销管理,以充分保障本市工业用煤不受影响。
二、统一票据管理,规范营运秩序
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公路煤炭运销票据共三类。一类为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一类为煤炭主管部门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一类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统一监制的“全省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出省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电厂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省内用煤统一调运单、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上站煤统一调运单)。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严禁自制票据和无票销售。
煤销公司要通过“自购自营、整合社会运力”等方式,组建专业化的煤炭物流车队,加强煤炭物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区域煤炭运销秩序,促进我市煤炭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入境手续,避免税费流失
为了防止出现使用外省手续销售我市煤炭,确保我市煤炭税费不流失,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晋财煤〔2010〕1号文件精神,由煤销系统具备入境煤管理职能的各出省口对进入我市或经由我市出省的运煤车辆统一进行管理,在与用户协商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地市执行标准开具入境证明,各用煤单位携入境证明、煤炭购销合同、运输凭证、增值税结算凭证、外省煤炭销售票据原件,到地税部门、煤炭部门办理相关认证手续。
四、加大稽查力度,保护地方资源
煤销公司要加强驻矿管理,强化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煤焦管理站的查验力度;各职能部门要成立联合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驻矿点、营业站和出省站进行检查,加大稽查力度,切断非法煤炭的销售渠道,保护地方资源,防止税费流失。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全市公路煤炭驻矿管理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为全市煤炭联合驻矿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通过驻矿开票,站点补票,定点验票,流动查票,确实实行统一经销,确保煤炭企业各种税费基金不流失,足额入库,从而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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