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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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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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4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拟定的《安康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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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开展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旅
游行业价格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全面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旅游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旅
游价格的制定、调整、备案及旅游价格行为规范等管理工作。商
务、旅游、交通、公安、工商、质监、城建、文化文物、水利、
林业、宗教、有关乡镇及行业协会,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旅游价格
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旅游价格,包括住宿、餐饮、交通、
游览参观点、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行业的价格。
(一)住宿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酒店、普通招待所等客房服务
价格;
(二)餐饮价格包括宾馆、饭店、餐馆、茶楼、农家乐、休闲
度假村等依法经营的饮食业价格;
(三)旅游交通价格包括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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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出租车等价格及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
(四)游览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景区内交通及旅行
社旅游线路参团价格;
(五)购物价格包括旅游定点商店、景点内外商店及摊点的旅
游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商品价格;
(六)娱乐业价格包括歌舞表演、茶座、酒吧、咖啡厅、卡拉
OK、足浴、棋牌等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价格管理
第五条旅游价格管理类型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
场调节价三种。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价格,调定价须经成
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等程序。对不属于价格听证目录范围的调定价
项目,调定价时也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重
要项目的调定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许可。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价格,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
状况,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市场调节价出现纠纷,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一致时,可由价格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旅游价格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部分重要的市场调节的旅
游服务实行价格(收费)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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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重要的市场调节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三)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样式有标价牌、价目表、标
价签、价目簿等。
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明
细、格式规范、标价清楚。
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的明码标价还须同步在安康市价格信息网
(网址:http://www.aksprice.gov.cn/)上公布,便于游客网上
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和价格服务进景区等活动。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旅游市场价格应急预案,
在旅游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以视其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
施,如公布成本清单、价格劝诫、价格警示、扩大价格备案的范
围,直至按程序报经许可,采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
处置措施。
第三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完善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价格行为,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诚信
守法经营。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项目,应当以旅游者自愿为
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九条住宿业客房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经营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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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下,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经营特
点等因素制定客房服务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重大节日、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及旅游淡旺季期间,宾馆
可以根据客源情况实行价格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得超
过30%-40%。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规模、服务水平及市场
总体状况或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等向住宿业经营者提供客房服务
备案参考价,经营者应在规定幅度内核定并公示当日的客房服务
价格。
第十一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业经营者的价
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
原则。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示的菜
单、菜谱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结算清单必须与标价相符,不
得另外收取调料费、空调费、保健费、茶位费、服务费等费用,
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设置最低
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第十三条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景区、景
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门票价格减
免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
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客运价目表及价格举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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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电话。
出租车车内应标明计价单位、起步价、公里价,公布价格举
报投诉电话,实行打表计费。
第十五条停车场价格按照《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旅行社实行报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
旅游接团成本和合理价格水平,引导市场形成价格,指导企业合
理定价。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消费的各项
服务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如遇特殊原因,确需
变更旅游行程、服务项目和旅游价格时,应当由旅行社和旅游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旅游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如茶座、酒吧、演艺、
KTV、足浴等,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
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
作。在主要旅游经营场所公布投诉渠道和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
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监管机
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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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恶意降价竞争、及旅行社以“零、
负团费”招揽旅游团队的欺骗性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等其
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
令改正,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并处相应的罚款:
(一)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五)不明码标价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八)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九)相互串通、联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
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
(十)价格欺诈行为;
(十一)不执行价格(收费)证制度的;
(十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将通报批评,通过媒体曝
光。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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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事,文明执法,接受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
给予批评教育,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
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纪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行业价格管理细
则。
第二十三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旅游价格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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