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宝政函〔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我市遭遇了近30年不遇的特大持续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长期居高不下,全市林区森林火险等级长时间在三级以上,部分地区达到四级和五级,森林火灾险象环生,形势极其严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防火专业队伍和火源管理制度建设,疏堵结合,科学防控,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凤县、千阳县、麟游县、凤翔县、陈仓区等五个县区和市林业局予以通报表彰,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希望

受表彰的单位进一步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业绩。其它县区和单位要向先进学习,不断加大防护密度,提高监控水平,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森林防火无大灾,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成果,深入推进绿色宝鸡建设,全力实施民生发展八大工程,加快实现“五大突破”,为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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