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宝政办发〔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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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市对传销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遏制了其蔓延势头。但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屡遣不散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201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个部门将我市列为全国“传销加强整治城市”之一。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打击传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组织协调,工商、公安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市监察局依纪依规对各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不再作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为成员单位。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分管打击传销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履行打击传销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每年年初,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与各镇、街道签订责任书,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压力传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测评体系,由市综治办牵头负责落实和考核,对领导不力、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市、县(区)文明办要参照省文明办规定,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文明县(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三)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研判会、推进会,对传销重点案件和需要加强整治县(区),实行督查督办和工作约谈。
(四)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积极查办传销案件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传销活动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区域进行集中清查,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尽快实现无传销的目标。
工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处理好日常事务,指导督促镇、街道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做好汇总登记,定期与公安机关交流分析辖区传销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打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传销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传销案件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锁定骨干人员、查扣资金账户,深挖严打。要督促指导基层派出所积极会同街道(社区)、镇村以及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基层工作力量开展打击清理,为辖区日常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形成打击传销活动的强大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完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形成“打、防、控、管”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推广网格化管理经验。网格化管理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是防控、消除传销的有效手段。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借鉴金台区打击传销网格化管理和工商渭滨分局“双网融合”工作经验,督促指导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切实加强管理,积极教育村民、居民自觉远离传销,及时举报传销,不为传销分子提供房屋租赁等传销活动条件。
(二)切实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指导督促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租赁房屋备案登记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履行防止传销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对不严格履行防止传销责任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防止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要研究制定房屋租赁规范管理办法,强化防止传销管理措施。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把关、落实防控传销责任。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仍为其提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开展“无传销县(区)”、“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各县(区)要把创建“无传销县(区)”、“无传销社区(村)”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与打击传销工作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两委(居委会、村委会)、两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突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力争2015年“无传销社区(村)”创建率和认定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2016年达95%和90%以上;2015年,“无传销县(区)”创建率和认定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2016年达到100%和90%以上。力争在2018年底以前,我市被认定为“无传销城市”。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转化传销受骗人员。要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采取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宣传打击传销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例,发动群众群防群治。
(五)加强通信监管。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打击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要按照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及时发布打击传销公益信息。
(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打击和维稳并重,严格把握打击政策,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加强信息研判,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相关单位打击传销工作职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附件
相关单位打击传销工作职责
一、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制定打击传销工作制度、方案和计划;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督促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案和要案,及时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查处重大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推进“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查处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县(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沟通工作信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处理有关传销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全市传销活动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二、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负责督促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责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适时刊播打击传销有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公益广告,做好打击传销的宣传引导和报道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参照省文明办规定,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并组织落实。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公、检、法机关做好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将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县(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检查考评范围;牵头组织对各县(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考核。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监督各县、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审理传销犯罪案件。
市人民检察院:与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领导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传销犯罪案件进行批捕、起诉。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认真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引导广大师生认识传销、抵制传销、拒绝传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互联网管理,与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对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定的传销网站,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处置建议;督促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中国联通宝鸡分公司、中国电信宝鸡分公司等运营商免费发布打击传销公益短信、彩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与工商等部门联查联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传销举报投诉集中区域的排查整治;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提前介入重大传销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督促各县(区)公安机关对传销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
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防范传销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招聘企业的资格审查;加强对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介绍或报名费行为的管理,防止搞传销;协助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防止传销向待业、就业人员渗透的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依法履行防止传销责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活动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防止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监管职责。
市商务局: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传销违法活动。
市工商局: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预警工作力度,加强工作衔接协调,与公安机关配合依法查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传销大案要案;认真研判分析传销活动情况及规律,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针对性和精确度;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狠抓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努力抓好源头治理工作;抓好工作调研、督查和指导,规范系统内部执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传销犯罪案件;督促各县(区)工商部门认真受理、查处和答复打击传销各类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并通报打击传销有关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对涉嫌传销的可疑支付及时报告,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询、冻结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
宝鸡银监分局:依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询、冻结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依法查处利用传销的非法集资行为。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宝鸡分公司: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排查、切断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虚拟网、集群网、局域网和集团用户;每年免费发布打击传销公益短信、彩信不少于2条次,覆盖率不低于在网用户的80%。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履行打击传销属地监管职责,领导本辖区查处传销工作,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加强租赁房屋备案登记管理,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广金台区打击传销网格化监管机制、工商渭滨分局工商网格化监管与社区网格化管理融合对接的“双网融合”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无传销县(区)”、“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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