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加强调查评价。目前,全市已有七个县完成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汉台区、城固县、洋县、佛坪县要主动与省上沟通,争取上级支持,尽快完成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与评价成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在科学详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编制完成市、县“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面指导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安排,优先将受威胁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施避险搬迁。对于搬迁安置点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避开和消除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对象的审查工作,切实做到应搬尽搬,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指导)

(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要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应遵循和贯彻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理念。(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争跑项目并做好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健全群测群防网络

(一)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按照陕政发〔2011〕59号文件要求,在略阳县、宁强县、洋县、留坝县建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基础上,其余各县区必须在三年之内达到“十有县”标准。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二)完善监测预警预报网络。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网络。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要尽快投入使用,勉县、略阳、宁强县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须在今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其余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在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实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相关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通过联合监测预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负责建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平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全面开展动态巡查。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范能力建设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评估,在矿产开发利用之前,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工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进行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分别负责)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要主动与驻汉各地勘单位协调沟通,争取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指导,建立与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支持、指导)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市级专家库的作用,加强对县、镇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的检查指导,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于政策倾斜,要按照行政国土面积和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合理配备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要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视应急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按照《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42号)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车辆、通讯和监测设备,形成软硬件齐备的高效应急工作机制;要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和落实抢险队伍,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做到“出得去、查得清、报得出、靠得住”,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支持、指导)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镇、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适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灾、险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紧急情况下,镇级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支持、指导)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演练;县、镇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组织学生开展应急演练)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考核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相关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县都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培训工作等。(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值班责任,将汛期值班补助资金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同时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根据本地实际,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加强支持)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政、住房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监、电力、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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