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15〕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咸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净化咸阳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常态治理、打防并举”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促使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社会管理主体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任务目标
主要任务:组建市、县两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排查风险苗头,查处重大案件。具体目标:(一)全市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人数有效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不发生重大案件;(二)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三)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依法依规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不发生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打击与预防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设立,谁监督管理;谁核准营业范围,谁条线排查”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四、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充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设,增加人员力量和领导力量。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从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政策制定、案件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县市区政府也要尽快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推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轨道。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管理职责,积极稳妥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处置和维稳善后等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对于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建立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3〕2号)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线把关职责,将日常业务监管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结合,研究出台新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建立完善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尤其是在逐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要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适应市场变化,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对行业非法集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建立行业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披露制度,将违规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行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建立行业企业在线监管系统,加强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督,积极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发生。
(四)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当前我市非法集资工作实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抬头的倾向,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案件侦办工作,做好案件资产追缴工作,推动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尽快结案。继续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以及涉嫌非法融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手段,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五)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房地产、农业、林业、典当、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以及股权融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非法集资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完善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人性化关怀等机制,加强动态研判,落实维稳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加大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稳控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重点案件、重点上访人员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七)依法依规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慎重立案,多纠少抓,坚持宽严相济,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已经立案的要“拔点”,对没有立案的要“灭源”,坚持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努力实现同类案件量刑基本均衡。各级财政保障重大案件侦办、查处经费,严禁挪用涉案资金作为办案经费。
(八)强化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督导问责工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年底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职责分工
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及部署,领导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及维稳工作,研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打非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统计及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职责。研究、部署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并依法处置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协助配合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案件。
(四)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1.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
2.咸阳银监分局:负责咸阳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3.人行咸阳中心支行: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或个人在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外汇等方面的有关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个人的金融资产进行监测,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引导和监管。
4.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6.市委维稳办:负责收集和汇总涉及非法集资的信息,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协助、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非法集资涉及的相关产业政策的制定、修正等工作,查处本单位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9.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参与非法集资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10.市财政局: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11.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12.市工商局:负责对登记注册企业依法监管,依照有关部门认定意见,对登记注册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处罚。负责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负责调查处理登记注册的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13.市信访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信息报送和上访接待工作。
14.市政府法制办: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拟订、修改、解释工作,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15.市西咸协调办:负责协调西咸新区内涉及我市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
16.市中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17.市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附件
咸阳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教育引导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特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宣传目的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通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高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融资理念,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宣传主题
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风险需自担,远离非法集资,共建和谐社会。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重点
1.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2.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群众理性投资,合法收益。
3.宣传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二)宣传方式
以正面宣传为主,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1.新闻媒体宣传。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等形式,组织开展广泛宣传。
2.固定场所宣传。在街道、社区、车站、广场、银行机构网点、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咨询点,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有条件的场所要设置电子广告屏幕连续走屏宣传。
3.流动广告宣传。组织流动宣传车、流动宣传站在人流密集的大街小巷、广场开展宣传。
4.手机信息宣传。向手机用户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公益短信。
5.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三)时间安排
宣传工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着力抓紧抓实,各自的宣传工作方案和2015年集中宣传方案务于4月底前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全市集中宣传活动时间安排如下:
1.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30日)。本方案下发后,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据此制订各自的细化宣传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此次活动。
2.集中宣传阶段(4月30日至6月底)。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利用1个月时间,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3.总结提高阶段(7月中旬前)。总结宣传活动工作经验和做法,形成相关总结材料,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内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金融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活动的推动和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总结各县市区和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上报有关材料。负责在咸阳市金融信息网开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栏。
(三)咸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负责组织专门人员,采取送金融知识进社区、在中心广场、统一广场、中华广场、公园及各大商场门前等城区人流密集处和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展板和咨询点等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使广大群众学习和了解相关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提高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政府网站、各类报刊、电台、电视等市级媒体参与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主流媒体采取在其主要版面和时段刊载、播报相关宣传内容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五)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范围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清理涉及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非法广告。
(六)市交通局:负责在车站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并组织出租车和公交车,在车身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
(八)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在各住宅小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
(九)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已查处非法集资案例的宣传,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案例宣传资料。
(十)市电视台开办《金融聚焦》栏目(每周至少1期)、咸阳日报社每周至少1个专版,重点突出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十一)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每周2次向辖区内全部手机用户发送宣传短信。内容为:“咸阳市人民政府提醒您: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风险需自担,远离非法集资,共建和谐社会”。
(十二)各金融机构:常期在营业网点内采取悬挂横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这次集中宣传活动为契机,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来抓,逐步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此次宣传活动的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正面宣传、坚持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原则,重在教育群众提高认识,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辩别能力,不断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法制宣传的普及性和社会宣传的广泛性。
(三)依法依规,严守纪律。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工作,严守宣传工作纪律,严格保密制度,避免产生负面效应,诱发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联系沟通。为便于联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工作任务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4月25前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系人:杨博,电话:33210902)。
附件:
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口号标语
2.非法集资认定参考
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
附件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口号标语
1.警惕以各类投资基金等名义,提供“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2.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4.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5.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6.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8.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9.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0.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11.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2.远离非法集资“五不”忠告:“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加;
13.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自行承担。
附件2
非法集资认定参考
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原有法律、司法解释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与处置标准做出了补充。为确保本次排查及相应处置工作依法进行,特提示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信息”认定的补充规定。根据《意见》,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关于“社会公众”认定的补充规定。根据《意见》,除原有情形外,以下情况也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意见》,非法吸收资金为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附件3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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