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其职责为,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部门、各管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的推荐、审查、批准及备案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下设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为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组织,由6至9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律师执业满八年;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起草、审查、修改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

(七)受市政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八)对涉及我市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聘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市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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