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咸政办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咸阳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为目标,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过程公开和能力提升,使依法治市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二)目标任务。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2014年6月底,完成对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由政府法制机构主任兼任主任、市司法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下设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兼任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部设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兼任主任。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职责为: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职责为: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评价、备案等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由法律顾问六至九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市长、副市长选聘优秀法律顾问,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法律顾问推荐名单或适合从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大专院校的法律专家、教授中聘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部职责为:具体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的推荐、审查、批准及备案等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或法律专员担任,既未设置内设法制机构,又未配备法律专员的,可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法律顾问推荐名单中聘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的工作职责制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形式设立相关工作机构,其运行方式及主要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部的工作职责制定。法律顾问可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法律顾问推荐名单中聘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成立政府法律顾问专门管理机构,其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统一管理。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一)选聘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的法律专家;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身体健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选聘方式。选聘法律顾问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但对地方一些法律型专家,选聘单位可直接定向聘任。法律顾问一经聘任,选聘单位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并在有关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合同应明确聘请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工作范围、报酬支付办法等事项。对工作敬业、能及时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鼓励选聘单位长期聘任。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应政府或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修订;

(四)参与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中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并根据要求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五)对国企改制、企业破产、事业转企改制、产权界定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六)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二)尽职审查或论证,并按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按时提供有关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受聘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顾问应对给政府或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和人才资源库。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聘用法律顾问后10日内,将聘任法律顾问的有关资料报同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工作部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及政府法律顾问推荐名单,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法律顾问能上能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市律师协会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工作,积极推荐素质高、业务强的优秀律师进入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

(二)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重点考核聘任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意见书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负责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原则上应从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提供的法律顾问推荐名单中选聘并备案。

(三)要积极探索法律顾问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效,促进行政决策规范化、法治化,为实现“四强三领先”的咸阳梦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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