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20号
颁布日期:2010-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和加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10年“五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10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市办字(2010)1号)精神,现就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是由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为政府部门处理有关行政法律事务或提供专业意见的法律专业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从无到有,日趋成熟完善,在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通过让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工作部门决策、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涉法问题,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同时,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顾问作用,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二)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维护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导致一大批具体法律事务的产生,需要法律专家代表政府工作部门参与各种涉法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顺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在相应转变,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要做好上述工作必然要求一批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政府工作部门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建议,发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协助制定改进措施,从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受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工作部门要求就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工作部门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工作部门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三、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由我市执业律师担任,顾问律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强;

(二)关心支持政府工作,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三)执业五年以上,熟悉政府工作程序,业务素质高,执业经验丰富;

(四)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处事严谨;

(五)应该具备的其它条件。

四、政府工作部门与法律顾问建立顾问关系的方式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为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顾问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六、法律顾问的工作纪律

(一)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其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三)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1、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工作部门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四)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七、制度保障

1、政府工作部门务于10月底前完成法律顾问聘任工作。要为受聘的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有法律顾问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重大招标、经济合同等必须经过公证。市政府将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2、市司法局负责对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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